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相关进冀建设企业备案管理方式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省发展环境工作的总体要求,进冀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企业备案工作由各设区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负责办理,并定期汇总上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冀备案条件,按照《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冀建法(2005)133号)规定的条件办理。 二、备案证书由各地参照省备案证书样式自行印制,备案证书应当由承办人员签字,并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发放,备案企业名单应当及时在本局行政网上公布。 三、定期汇总上报。各地每季首月5日前,汇总上报上季度进冀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备案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中标企业名单(总包、专业、劳务)、项目规模和投资额度、企业法人、进冀负责人、建造师、质检员、施工员及安全员等。 四、请各地于3月3日前,将负责承办进出省施工队伍管理同志的姓名、联络方式报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管理处,联系电话:87805207(传真)。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____市或扩权县(市)进冀备案情况汇总表
序号 中标企业名称 项目规模(面积、投资额) 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电话) 进冀负责人(电话) 注册建造师持(总监理或代理负责人) 施工员 质监员 安全员 1 2 3 4 5 6 备注:各市汇总时务必注明总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