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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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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黔教体发〔2009〕44号
【发布日期】 2009-02-26
【实施日期】 2009-0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卫生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地)教育局、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8]19号)及《卫生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要求,结合《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关于颁发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黔价费[2003]12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共同研究,现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经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中小学生健康体检机构资质,每年组织中小学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健康体检机构在体检结束后,要分别向学生(家长)、学校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及学生群体健康评价结果。

  二、健康体检项目

  (一)内科检查:心、肺、肝、脾、血压、肺活量。

  (二)外科检查: 身高、体重、胸围、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三)五官科检查:视力、听力、辨色力、沙眼、结膜炎、牙齿、牙周。

  (四)实验室检查:

  1、结核菌素试验(含药费):该项目为小学、初中入学新生必检项目。

  2、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胆红素,该项目为寄宿制学生确有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体检项目。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使用和管理办法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黔教计发[2008]221号)执行。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费用标准:

  (一)内科、外科、五官科检查费用标准为:12元。

  (二)结核菌素试验(含药费)费用标准为:10元。

  (三)肝功能检查费用标准为: 谷丙转氨酶、胆红素,每项5元。

  五、本通知从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物价局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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