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已于2009年2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安顺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为深入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当前经济形势,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重大机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有效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国务院提出的“三保一促”,把握发展大局,增强服务意识,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任务,列入议事日程,集中精力抓好落实。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房地产形势分析会,及时掌握情况,加强对房地产业的指导,积极主动地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公开办事程序,办理时限。要建立完善服务承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今后,凡未在承诺时限内为企业办完相关手续的,部门主要负责人须向政府分管领导说明原因,同时附上企业的书面证明,无正当理由的,由监察部门进行专项问责。加强政府对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领导、协调和督办力度。房地产业开发、城市建设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多行业、多群体的系统工程。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房开企业人士座谈会,听取各方面意见,针对提出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凡是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形成的意见,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抓好落实,坚决杜绝会上表态支持、会后不办的现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二、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房地产发展 (三)加大土地政策扶持力度。一是合理制定供地计划,适时调整土地供应量;二是根据土地出让的具体情况,可适当降低土地出让保证金的首付比例;三是对于出让条件成熟的国有土地,可由原来的成熟一批出让一批调整为成熟一宗出让一宗;四是按照“特事特办,即审即办”的原则办理土地抵押手续,尽量缩短审批时间;五是对于大宗出让的土地,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块办理土地登记。 (四)实行相关费用缓、减、免办法。 1、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配套费数额为5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一次付清;50万元至100万元的,首付不低于50%,剩余部分在财政年度付清;100万至300万元的,首付不低于40%,剩余部分在财政年度付清;金额过大,确有特殊困难的,可报请市政府审定。 2、劳动保险统筹费。可实行分期缴纳,首付不低于50%,剩余部分在财政年度付清,并按规定及时返还;金额过大、缴纳有困难的,可单项申报,并按规定优先返还。 3、工程质量监督费、定额测定费从2009年元月1日起不再收取。 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次性交清;1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实行两期缴纳;金额过大,确有困难的,可单项申报,经同意后实施。 5、使用预拌砼的不再收取散装水泥基金。 6、对房开企业未出售的商品房,作为所有权人应缴纳的维修资金,延至项目初始登记时缴纳。 7、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实行分期缴存、动态管理。由房开企业根据拆迁工作进度提出分期缴存计划,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首期缴存30%-50%,余款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缴存。 8、人防异地建设费。①10层以下多层民用建筑,继续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5元/m2的标准征收;10层(含)以上高层建筑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多层建筑,继续暂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833元/m2的标准征收。②缴费采取分期缴纳办法,建筑单位申请并经市人防办同意,可先缴纳易地建设费总额的20%,项目封顶时缴纳30%,项目完工办理产权手续前缴纳50%。 9、对危旧房改造、企业搬迁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对因特殊原因无法交付或不具备企业开发条件的已出让地块,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适当顺延开、竣工时间,并根据建设规模、进度情况分期或延缓缴纳土地出让金。 10、燃气初装费。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收18%,施工进场前收55%,竣工验收合格后收27%。 11、客户受电工程列入公平竞争机制。客户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供应单位,由房开企业自行选择具备国家相关资质的单位,自主决定。 12、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费。①各级各类学校新建改扩建项目、市政基础设施、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检测费优惠40%;②各行政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扩建项目检测费优惠30%;③商品房项目检测费优惠20%。 (五)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25万元,最长还款期限可延至2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鼓励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本人、配偶的公积金购买住房。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至1%;对个人销售或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二是个人购房居住超过2年,出售时免征营业税。 (七)调整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八)鼓励房开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防污。房开企业为开发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购置符合国家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关的财税政策。 三、依法加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 (九)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管。一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依法加强项目跟踪和管理工作,确保开发项目审批后建设不走样;二是对虚假广告、恶意炒作、恶意竞争、重复抵押、一房多卖、误导消费、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三是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房开企业合理确定房价,切实保障房开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深入开展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落实加强监管的各项措施,有效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 (十)加快办理房改房上市准入证进度。我市有部分房改房尚未办理上市准入证。要加快办理房改房上市准入证的进度,认真研究解决办证中的问题,使这部分房源进入二手房市场,增加我市住房的总供应量,解决部分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难的问题。 (十一)切实加大旧城改造拆迁工作的力度。旧城改造拆迁要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切实规范拆迁行为,对扰乱拆迁市场的,要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四、加强舆论引导,完善工作机制 (十二)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宣传报道的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的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报道房地产市场形势,客观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坚定信心,稳定市场预期、避免虚假和不实报道,为我市房地产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防止出现市场的不良反映。 (十三)建立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金融单位与房地产企业座谈会,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信用社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指导下,增加有效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正常的合理信贷要求,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十四)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房地产市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依法妥善处置,化解矛盾,盘活项目,切实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十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房地产业协会要把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时传达给房开企业,要正面引导、帮助企业提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形势的认识,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形势变化能力,做好桥梁纽带工作。 (十六)加强行业自律,做强做大房地产业。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房开企业本身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切实做好行业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要加强企业素质建设,全方位地提高企业形象,促进自身发展壮大。 (十七)房开企业要切实履行责任,不能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维护社会稳定。 本意见从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