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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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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  
【发文字号】 湛府【2009】12号
【发布日期】 2009-02-26
【实施日期】 2009-03-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湛江市城乡结合部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乡结合部,是指位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用地混杂的地区。

  在城乡结合部进行规划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的建设活动,依照第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三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城乡结合部土地及其它建设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 城乡结合部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村庄还应当制定村庄整治规划。

  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编制,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各区人民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编制;重要地块和重大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村庄整治规划由各区或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近期建设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村庄整治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 村庄整治规划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用地布局调整,道路整治方案,改善村民住宅及宅院设施的建议性方案,配置公共服务及公用工程设施规划,风貌塑造规划等。其中村容村貌、环境卫生建设等为综合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条 村庄整治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村(居)民安置、基础设施完善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尊重村(居)民意愿,充分听取村(居)民意见。

  第九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要求,纳入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

  第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依照土地管理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符合规划、手续完备的集体建设用地,其使用权依照国家和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进行流转。

  禁止将规划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擅自转变为建设用地。

  禁止将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十二条 规划确定为城市公共绿化、市政交通设施、文物古迹及人防、消防、文化、医疗卫生、教育、体育等公共设施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在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规划确定用途的建(构)筑物,不得重建和扩建,也不得进行土地转让和土地交易活动。

  第十三条 工业项目用地,应当按照“工业进园”的原则,在规划的工业用地内安排。对不符合用地规划的工业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续建建(构)筑物,应当依法向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报批手续,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已建的建(构)筑物,符合规划的,可依法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

  4.选址位置地形图;

  5.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除应提供前款1至3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符合资质规定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建(构)筑物原有的工程设计方案;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临时建筑,必须办理规划报批手续,临时建筑不得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实施,使用期满应当拆除。

  第十七条 城乡结合部的道路、公共绿化、供电、供水、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政园林建设计划,有步骤有计划地与土地开发同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完成项目范围内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市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结合部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滥占闲置用地和违法开发使用土地的行为。

  第十九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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