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武政〔2009〕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吸引国内外大企业来我市设立企业总部,加快总部经济发展,促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不断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总部经济的基本思路、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两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不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大力发展与武汉城市地位和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总部经济,在巩固、发展已有总部企业的基础上,突出重点引进外地总部企业,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集聚效应,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把武汉建设成为我国重要的企业总部中心城市。
(二)基本原则: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建设“两型社会”相结合,大力引进符合“两型社会”建设要求的总部企业;坚持引进总部企业与优化环境相结合,吸引国内外总部企业落户武汉;坚持整体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加快形成各具特色的总部经济集聚区;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吸引外地总部企业向武汉集中高端业务,鼓励在汉总部企业向外拓展市场,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共赢。
(三)总体目标:建立比较完善的总部企业发展环境和服务体系,切实增加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强总部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逐步形成总部经济集聚区,使总部经济成为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先导。
二、发展总部经济的战略重点
(一)引进国内外大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发挥武汉区位、人才、科技、服务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建立完善总部企业服务机制,搭建总部经济发展平台,积极引进国内外大企业来汉设立总部,积极引进国内外大企业在汉设立管理中心、研发中心、制造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
(二)加快建设全市总部经济集聚区。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集聚发展的原则,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土地空间,优化企业总部布局,完善公共配套服务,引导企业总部集聚发展。重点建设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在国际上知名的总部经济集聚区,支持有条件的区、开发区集中建设各具特色、区域性的总部经济集聚区,进一步提升武汉的中心城市功能。
(三)大力支持总部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总部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竞争优势,积极拓展市场空间和资源空间,通过资本营运、企业重组和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市内外资源的开发利用,形成若干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影响的总部企业。
(四)巩固和培育本市总部企业。扶持符合武汉产业发展方向、综合实力强、关联带动力强、发展层次高的本市企业发展壮大成为总部企业。
三、发展总部经济的引进对象、引进重点和产业导向
(一)引进企业总部的对象是: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企业总部,以及国内外大企业的管理中心、研发中心、制造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等职能性总部。
(二)引进企业总部的重点是:
1.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100强企业;
2.国家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以及区域性管理总部;
3.国内行业排名前5位的龙头企业;
4.注册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
5.前3年年度平均销售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企业;
6.在全市及更大范围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全国性后台服务中心、结算中心和备份中心等;
7.符合武汉产业发展导向,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领军企业等。
(三)引进总部企业的产业导向是:重点引进与钢铁、汽车、石化、光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能源环保、创意、现代物流等8个千亿元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总部企业,加快形成具有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加快发展以高新技术为先导、以循环经济为标志、以集群发展为特征的先进制造业;以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知名品牌为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总部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以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为目标,以金融创新和建设金融安全区为重点,支持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和投资公司等总部在汉设立区域总部或结算中心、投资中心和交易中心等。
四、建立和完善总部经济支撑体系
(一)建立健全总部经济专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完善金融、保险、会计、法律、商贸、物流、旅游、教育、培训等专业化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服务业的质量和水平,推动服务业与总部经济的共赢发展,为总部企业提供良好的支撑服务。
(二)建设服务总部企业的硬件载体。按照建设一批、提升一批的思路,集中建设为总部企业直接入住的多功能、规模化、标志性的商务楼宇或商务楼宇群;规划建设满足总部企业生产需求的便捷性、专门化、生态型的产业园区。
(三)突出总部企业的品牌建设。积极引进、培育和保护知名品牌,构建良好的品牌建设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支持和培育骨干企业及标志性产品,形成知名区域品牌,进而形成在国内外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著名品牌。鼓励以总部企业为龙头或以总部企业集聚区为代表整体参加国际展会,提升总部企业或总部企业集聚区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形象和实力,增强武汉对国内外大企业的吸引力。
(四)推进服务总部经济的金融体制创新。支持总部在武汉的金融机构参与政府组织的债券发行、银团贷款、国有资产重组和企业上市。以汉口银行向区域性银行转变为契机,大力加强武汉城市圈银企合作,积极稳妥推进金融创新,完善金融市场功能,为总部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争取国家批准跨国公司在武汉设立内部资金集中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自有资金,适应总部企业资金管理的需要。
(五)加快建设良好的城市社会服务体系、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可靠的诚信体系,适应总部企业在诚信和法制环境上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总部企业及其高层管理人员信用信息库,使之成为全社会诚信和社会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六)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政府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定期向总部企业发布我市发展规划、相关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举措等,为企业提供快速、便捷的商务、法规和政策信息。
五、构建总部经济合作平台
(一)鼓励总部企业拓展发展空间。积极创新企业合作方式和机制,大力支持总部企业参与武汉城市圈建设。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等沿海地区的合作,鼓励总部企业参与西部大开发。积极组织总部企业参加中博会、机博会、鄂港粤投资说明会、鄂沪招商会等重要经贸活动。
(二)服务总部企业招商引资。把总部企业作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重点,在寻求战略投资、推动总部企业上市等方面实现重点突破,以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应促进总部企业发展壮大。
(三)鼓励总部企业“走出去”发展。继续支持武汉总部企业向市外扩张、投资兴业、开拓市场,在市场竞争中进一步发展壮大。
六、制定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
(一)合理制定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根据武汉产业发展政策,参照国内外通行惯例,合理划分总部企业类型,制定不同类别的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从科学便捷高效等原则出发,制定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程序。
(二)实施总部企业奖励和补贴措施。对从市外引进的各类企业总部,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奖励、补贴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和总部企业所在区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确定的分享比例共同负担。
(三)加大对总部经济资金扶持力度。从2009年度开始,在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总部企业类型,分别纳入相应的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在总部企业的设立、办公用房、激励机制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拓宽总部企业融资渠道。重点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总部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开发区,采取更加灵活可行的政策措施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协调解决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的问题。鼓励有条件的总部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总部企业积极利用外资,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
(五)加强规划引导和服务工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层次规划的编制过程中,为总部企业项目的发展预留规划用地;在各项规划实施过程中,加强对总部企业项目的规划引导;在审批过程中,为总部企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六)实施积极的土地支持政策。加强总部企业用地保障,对总部企业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满足总部企业的用地需求。总部企业购置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总部企业的类型,给予必要的资助。
(七)充分发挥武汉人才资源丰富、科技实力雄厚的优势,建立人力资源储备库,加大总部企业紧缺人才培养力度。构筑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完善各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训体系。对总部企业接受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专业技能人才实行优先保证。
(八)其他支持政策:
1.总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符合武汉产业发展导向的,可优先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2.在市、区劳模、先进人物推荐评选活动中,给总部企业代表人士安排一定的名额。
3.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总部建立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企业总部经营管理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4.企业总部负责人及家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需办理户籍入汉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需办理工作调动手续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其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和户籍的同步转移;新引进总部的企业负责人未成年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照顾安排。
5.总部企业引进人才进入绿色通道。其高层管理人员要求柔性流动到武汉工作的,享受相关市民待遇;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本市引进人才专项用房;引进的有突出贡献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购本市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
(九)总部企业如可同时享受我市其他支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按最优惠政策享受,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有关区、开发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身财力的实际和发展需求,确定本区(开发区)总部企业引进的重点,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七、完善总部经济政务服务体系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新办企业总部办理注册登记时,属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实行前置审批部门预核和企业承诺制即可核发筹建登记的营业执照。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名单,重大产业项目享受市重大项目便利直通车服务。
(二)总部企业人员培训纳入有关部门培训计划。结合国内和国际培训,积极为总部企业管理人员提供相应的岗位培训。针对实际情况和总部企业的需求,举办有关业务知识培训。
(三)为总部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推动口岸“大通关”进程,实现电子口岸统一信息平台数字化监管和信息化服务,提高出入境人流、物流效率。
(四)建立武汉在外地投资企业服务机制。以行业协会为主体,以政府协调为依托,发展武汉在外地投资企业服务机构,加强与相关政府的沟通协调,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开拓异地市场中的问题,将政府服务贯穿于区域合作全过程。
(五)加强与总部企业的对话沟通。建立市长与总部企业对话机制,定期举办“武汉?总部企业高峰论坛”。武汉地区企业家服务机构对总部企业实行经常化服务,定期与总部企业进行沟通。建立专人、专线联系制度,随时听取总部企业诉求,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建立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机制,及时提供有效应对和服务。
八、建立总部经济协调机制
(一)建立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成员由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开发区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审核有关资助和奖励标准、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市经协办承担全市总部经济协调、管理的日常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开发区要明确专门工作机构,由专人负责总部经济工作。
(二)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开发区按照总部经济的总体发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细化配套政策措施,纳入全市政策体系,形成政策合力。
(三)加强对总部企业经济运行的统计分析和监测。依法健全总部企业的行业管理和监测制度,建立和完善总部企业统计分析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状况。
(四)武汉地区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协助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资格评定等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行业动态,提出政策建议,帮助总部企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引导总部企业健康发展。
(五)探索建立我市引进总部企业输出地的“反哺”机制。加强与武汉城市圈和省内其他地区的合作,探索发展“飞地经济”等多种合作形式,形成科学的利益分享机制,实现互惠双赢。
(六)加强对总部企业的宣传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总部经济的政策、作用和进展情况,宣传我市发展总部经济的集聚区,宣传总部企业及其代表人物,在全市形成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注重总部企业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提高把握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