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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关于界定全州困难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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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州府办发〔2009〕28号
【发布日期】 2009-02-26
【实施日期】 2009-0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关于界定全州困难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关于界定全州困难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界定全州困难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州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8)293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6号)精神,现就州直和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困难企业”界定有关问题明确处理意见如下:

  一、“困难企业”界定的原则和范围

  为了稳定就业局势,保证各项措施及时落实到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省人民政府及省劳动保障厅的有关要求,本次帮扶“困难企业”的原则是“救急不救贫”,对象主要是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对我州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冶金、化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煤炭、电力、流通等行业中的困难企业。在“困难企业”界定时要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

  二、“困难企业”界定的条件

  我州州直和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困难企业”界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纳税,生产经营正常,但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产值、利润大幅下滑的企业。

  (二)已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2008年度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

  (三)2008年度未发生一次性裁员超过二十人以上、全年裁员不超过在册员工总人数10%的企业。

  (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企业。

  (五)已制定了减薪保岗位(含经营者年薪)计划且已经执行的企业,减薪后职工平均工资应低于所在县(市)、顶效开发区2008年度企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

  三、“困难企业”界定的申报程序

  州属企业申请界定“困难企业”须经州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县属企业申请界定“困难企业”须经县、州两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企业在申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造成困难的主要原因及应对金融危机的办法;企业人员变动情况和原因;稳定就业岗位的措施;企业制定的减薪计划和执行情况;受金融危机影响的相关财务资料等基本内容。

  (二)由所在地县(市)、顶效开发区环保部门及州环保部门出具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审核意见。

  (三)2007年度、2008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年报。

  (四)2008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资料。

  (五)2007年、2008年度企业用工情况年报表。

  四、“困难企业”的界定和管理

  (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及时报州 困难企业 界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和界定。经州领导小组会议审核界定的“困难企业”在州劳动保障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对界定的“困难企业”,州困难企业 界定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跟踪检查和动态管理,符合界定条件的企业,经批准享受相应的补贴或缓缴社会保险费待遇,如停止执行减薪保岗位计划或因生产经营原因而裁员的,应主动申报终止“困难企业”的界定结果,并停止享受各项补贴或缓缴社会保险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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