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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置换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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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其他机构  贵州省  
【发文字号】 筑府办发〔2009〕45号
【发布日期】 2009-02-26
【实施日期】 2009-0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置换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置换资金管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置换资金管理意见

 

  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101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对贵州省新增耕地指标置换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黔财综(2005)34号)文规定及目前省级新增耕地指标置换的实际操作方式,为了加强我市新增耕地指标置换资金工作的管理,特制订本意见。

  一、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置换资金是指异地耕地指标置换流转时收取和支付的价款,新增耕地指标置换资金收支纳入“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置换专户”管理(设在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贵阳市土地开发中心),专项用于新增耕地指标储备,资金回收后再投入土地开发整理的新项目滚动循环使用。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年初根据年度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情况和资金情况拟定年度新增耕地指标置换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批准。购入新增耕地指标的费用由市土地开发中心根据双方政府(行署)签订的相关指标置换协议按进度支付。

  三、购入的新增耕地指标纳入市级新增耕地指标库管理。对市级重点工程申请使用新增耕地指标的,项目单位(或县级指标库管理单位)缴纳的指标置换金按指标购入价的105%缴纳;其他项目按指标购入价的120%缴纳。新增耕地指标流出价不得低于购入价。

  四、项目单位(或县级指标库管理单位)上缴新增耕地指标置换金时,由市土地开发中心开具“贵阳市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列“非税收入——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新增耕地指标置换资金”。市土地开发中心按程序收取款项后,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新增耕地指标置换手续,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市土地开发中心负责建立市级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台帐,逐笔记录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做好新增耕地指标置换金保值增值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应加强对新增耕地指标流转及置换资金收支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六、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由市土地开发中心缴入市财政局国库,市财政局每年从新增耕地指标流转收支盈余的3—5%据实拨付市土地开发中心用于新增耕地指标库的运行、维护等费用,提取收支盈余的3—5%据实拨付用于奖励在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七、各区、县、市结合实际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辖区实施细则。

  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贵阳市财政局

贵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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