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的要求,近年来,我省认真按照分类管理、积极推进的原则,有重点地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尚未全面到位。现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以下简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全面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是适时、准确掌握矿山资源储量开采量、损失量、保有量和矿山储量变化情况及其变化原因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到位、促进矿山资源储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要举措,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具体体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单位、各矿山地测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工作。 二、全省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的范围调整为煤、萤石、金属类矿产及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固体非金属矿产(不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上述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要求》的规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建立矿山资源储量台账,提交矿山储量年报。矿山储量年报、台账编写格式及其附图、附表应符合《要求》附件的规定。 未列入矿山储量动态检测范围的矿山企业,也应当建立矿山技术档案,在下一年的1月底前,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报表”(格式参照《要求》附件8的附表)。 三、金属类矿产及萤石、石灰岩等矿种,其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山企业,以及设计井型9万吨以上的煤炭矿山企业,必须建立矿山地测机构,其他应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的矿山企业必须配备地测人员。 矿山企业内设的地测机构必须有2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测量、地质或采矿)技术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设备。矿山企业配备的地测人员应有1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应设立矿山地测机构的,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设备清单,应于2009年6月底前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其他矿山企业配备的地测人员应于2009年6月底前报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四、未建立地测机构的矿山企业,或虽建立地测机构但尚不具备独立完成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的矿山企业,应于2009年6月底前与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签订相对稳定的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协议,并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五、列入矿山储量动态检测范围的矿山企业,应与承担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的地勘单位(地测机构)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要求》的规定,认真开展矿山地质测量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其动用、消耗、损失和变动储量的实地测量工作,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修编相关图件,并在下一年2月底前,将矿山储量年报报送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山资源储量估算图、采剥(露天开采)或采掘(井下开采)现状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应形成计算机文件,便于后续更新使用。 六、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和《福建省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矿产资源储量损失报销手续。未按照规定履行报销审批手续的,矿山企业不得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报资源储量报销程序和要求,切实做好资源储量报(核)销审批工作。 七、各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矿山储量动态检测进度、检测质量和各类台账进行监督检查。矿山储量年报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或经核查属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应责令改正。不按规定提交矿山储量年报或者提交的矿山储量年报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拒绝补充修改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检查,并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八、矿山储量年报由设区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其中:萤石、石灰岩、金属类矿产且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矿山企业,及设计井型9万吨以上煤炭矿山企业的矿山储量年报,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其他矿山企业的矿山储量年报,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审核。 省能源集团所属煤炭矿山企业的矿山储量年报,在报送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之前,须由省能源集团初核。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山储量年报审核中,对矿山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并有较大差距,矿山实际采掘工程与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有较大变动等情况的,应要求矿山企业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九、矿山储量年报是矿区资源开发整合、扩大矿区范围以及矿山资源储量核实的重要依据。自2010年起,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必须附有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的历年矿山储量年报数据,其资源储量数据应相吻合。 十、当年度停产或者基建等暂停生产的矿山企业,应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可以不提交矿山储量年报或“矿产资源/储量报表”。 十一、新设立且列入矿山储量动态检测范围的矿山企业,应符合本通知第三点的规定,在申办采矿许可证时,需有地测机构或地测人员配备方案。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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