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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2009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北京市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2-26
【实施日期】 2009-0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2009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根据商务部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进行年审。为方便企业和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定于今年3月1日-3月13日期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进行年审,现将有关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 《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年审所需提供的材料

  在符合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1-7项要求的基础上,提交以下材料:

  (一)请各经营公司通过电子钥匙尽快登陆《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站,进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资格管理系统,在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网上填写《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年审申请表》,并按“确定键”,同时提供纸质加盖公章的《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年审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主要情况。主要包括国别项下外派各类劳务人员和工程项下外派劳务人员情况、建立预防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情况(请填写通知附件的两个表格)。

  (四)劳务备用金余额的书面说明。以2009年2月为准,书面说明暂存在北京市商务局的对外劳务备用金的余额,需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若以保函形式缴纳备用金的企业,此项材料无需提供。

  二、 返还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事宜

  (一)根据商务部的有关规定,各经营公司交纳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符合返还条件的企业,从第四年开始返还,每年返还10%,分5年返还,其余50%暂存在北京市商务局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帐户,用于处理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突发事件的保证资金。今年是返还的第五年,在年审期间进行,请符合条件的经营公司在前来我局办理《资格证书》年审时,将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原进帐单的复印件带来,我局将按原汇入渠道10天内通过银行汇回备用金返还款。若因公司机构变动,需要变更汇回单位名称、银行帐号和开户行等事项的,公司需要出具原单位的确认函(法人签字并盖公章),待我局审核无误后,再汇回备用金返还款。

  (二)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要求,各经营公司在收到返还款后必须交来《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或收据,请各公司在收到退款时,须将发票或收据带来,以便于我局财务管理。

  三、领取《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

  请经营公司在提交了网上《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年审申请表》之后,尽快到我局办理年审事宜,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果材料齐全,市商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审,各经营公司应及时领取《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

  四、 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政策咨询

  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请查询北京市商务局网站(www.bjmbc.gov.cn)→对外经济合作处→(左边)政策法规→管理政策→对外劳务合作专栏。

  五、资格证书年审地点和联系电话

  北京市商务局(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一楼办公大厅7号窗口

  联系电话:85163144  纪晓妍

  外经处工作电话:85163167 崔春玲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  附件1: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基本情况表.doc

  附件2:北京市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联系方式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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