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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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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冀建法〔2009〕85号
【发布日期】 2009-02-26
【实施日期】 2009-0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石家庄市园林局、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  《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7]155号,以下简称《记录办法》)已于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强化对其监督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较好效果。为进一步落实好《记录办法》,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  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制度是按照以法律为依据,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实施主体,以执法相对人违法行为为内容,以信息网络为平台,以完善建设市场监管体制,建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为目标制定的。这一制度是创新建设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推动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建设行政相对人市场行为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和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的重要举措。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和领导,全力推进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稳步开展。

  二、落实机构、人员、设备

  各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具体责任机构和人员负责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并配备相应设备,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尚未明确机构、人员,未配备有关设备或者配备的设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要在2009年1月底前落实到位,并将落实的具体情况报省建设监察办公室。

  三、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  各部门要对违法行为信息的收集、审核、记录、公布、信息使用和维护等工作建立相应工作制度,确保违法行为记录工作规范性、准确性。对建设行政相对人未设定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要建立严格的认定程序,规范认定程序,并按照《记录办法》的要求将其记入全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  四、充分发挥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的作用

  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其违法行为,将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情况与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管理等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加大对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

  (一)建设主管部门在进行相关企业资质检查或晋级、增项时,应核查企业的《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证明》。

  (二)在企业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应办理市场准入、备案手续时,建设主管部门应核查企业的《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证明》。

  (三)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对招标人在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时,是否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建设行政相对人守法情况证明》的情况进行监督。

  (四)对记录了违法行为信息的建设行政相对人,各级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力度,对其市场行为可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增加监督检查次数和内容。

  五、建立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评价体系,推行违法行为记分办法和警示与惩戒机制

  为了有效解决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存在的问题,建立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评价体系,借鉴外省市的经验,结合我省实际,省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1月6日厅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该《记分办法》是对原《记录办法》的补充和完善,请与原《记录办法》一并执行。

  六、加强对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  各部门要按照《记录办法》的规定使用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信息,不得利用违法行为记录信息限制当事人合法的经营活动,或者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记录工作情况应进行年度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年终考核范畴,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  七、落实《记录办法》,认真做好违法行为信息录入工作

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记录办法》规定的程序、时限记录违法行为信息,不得瞒记、漏记。上级部门要对下级部门的记录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应记录而未记录的信息,应责成有关记录机构记入信息系统;对拒不记录的,上级部门可直接记入信息系统。

  八、做好系统信息收集与反馈工作

  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目录、系统记录信息或者有关数据存在问题的,请及时向省建设监察办公室反馈,由省建设监察办公室核实后予以纠正或更新。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完善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根据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对每项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并考虑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由省建设厅确定每项违法行为的记分标准。

  第三条 对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记录统计形成的分值,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将按照记录信息中相应代码自动进行累计。各级记录机构要及时通过系统了解行政相对人积分情况,并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  第四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分周期为2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计分周期届满,被记录的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行为积分一律清零。

  第五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积分达到8分时,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出书面警示,组织当事人参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提示有关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在组织评优活动时,对当事人资格慎重考虑。

  第六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积分达到16分时,有关当事人的全部违法行为信息将在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予以公布。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有关部门在出具《守法情况证明》时应予以记载。招标人在选择投标人时应予以慎重考虑;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应依法限制相对人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

  第七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积分达到24分时,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核查当事人的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对单位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吊销单位资质证书或者依法报告颁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吊销单位资质证书;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依法报告颁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对注册人员,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核查其注册条件,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注销其注册资格或者报告注册机关注销其注册资格。

  第八条 依法应当由建设部、外省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降级、吊销资质证书和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建设部或抄送建设行政相对人注册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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