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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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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河北省  
【发文字号】 冀建法〔2009〕85号
【发布日期】 2009-02-26
【实施日期】 2009-04-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对每项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并考虑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小等因素,由省建设厅确定每项违法行为的记分标准。

  第三条 对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记录统计形成的分值,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将按照记录信息中相应代码自动进行累计。各级记录机构要及时通过系统了解行政相对人积分情况,并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四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分周期为2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计分周期届满,被记录的企业和人员的违法行为积分一律清零。

  第五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积分达到8分时,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出书面警示,组织当事人参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提示有关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在组织评优活动时,对当事人资格慎重考虑。

  第六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积分达到16分时,有关当事人的全部违法行为信息将在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信息系统予以公布。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有关部门在出具《守法情况证明》时应予以记载。招标人在选择投标人时应予以慎重考虑;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应依法限制相对人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

  第七条 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积分达到24分时,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核查当事人的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对单位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吊销单位资质证书或者依法报告颁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撤销、吊销单位资质证书;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依法报告颁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注册人员,建设系统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核查其注册条件,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注销其注册资格或者报告注册机关注销其注册资格。

  第八条 依法应当由建设部、外省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降级、吊销资质证书和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信息和处理建议报告建设部或抄送建设行政相对人注册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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