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是我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重要内容,是切实帮助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是一项符合科学发展观、合民意、得民心的德政工程。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的通知》(冀政办[2008]4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认真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升居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整体面貌。 工作原则:政府领导,部门主抓;多方筹资,财政支持;统筹规划,综合整治;补改结合,配套建设;标准适宜,确保质量;着眼长远,加强维护;积极推进,务求实效。 工作目标:在2008年已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改善400万平方米的年度责任目标基础上,2009、2010年,全省每年完成改善的旧住宅小区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万平方米,设区市市区在2010年底前完成本轮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通过改善工作,实现旧住宅小区房屋住用安全、配套设施齐备、管理维护有效、环境整洁美化的宜居目标。 二、工作内容及标准 旧住宅小区一般指房屋建造时间较久(一般为1990年以前)、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长期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居民生活不便利、居住环境脏乱差但尚能居住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旧住宅小区作为改善工作重点。 改善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房屋整修养护。主要包括旧住宅小区内房屋主体结构加固、房屋部件构件修缮更新、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梯间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主要街道两侧有平改坡要求的,应作坡屋顶改造。 (二)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小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清理房屋立面的破旧搭建物、广告牌,清理楼道内杂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清除环境垃圾,治理环境卫生等。 (三)配套设施完善。主要包括旧住宅小区内供电、供水、供气、供暖、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邮政电信设施、行政管理设施的补建、改造等。 (四)建筑节能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按照“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的原则和要求,实施旧住宅小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推广应用新型和可再生能源,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 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实施改善后的旧住宅小区,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房屋全面整修养护。房屋主体结构坚固,常用部件构件和管线适用、完善,门窗及其玻璃完整,外墙、楼道粉饰整洁,无安全隐患。 环境整治取得较大改观。小区内无违章建筑,无散放垃圾,楼道无杂物,围墙、栏杆无缺损,绿地面积增加,道路平整且与小区外主路(支路)连接。 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小区内电、水、气、暖设施齐备,垃圾收集、污水排放设施配套,消防安全防范设施健全,电视、电话、邮政线路畅通,能满足居民生活基本需要。 建筑节能要求得到落实。外围护结构采用了保温、隔热措施,达到节能标准设计要求;实行了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小区实施了热计量改造,达到了分户计量分室调控要求,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供暖管网漏损率降低,污水再生利用和雨水利用取得进展。 三、资金筹措 各设区市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提出的“四个一点“的资金筹措办法和政府投入为主的新要求,积极筹措和组织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资金,确保改善工作的正常启动和良好运行。 (一)政府补一点。设区市政府应当把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资金列入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统筹使用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及其他财政资金,每年政府投入的资金不得少于旧住宅小区改善所需资金的1/3,并应及时拨付到位。要充分发挥区政府的积极性,按照“市、区两级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改善工程专项资金。 (二)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开发建设时开发建设单位漏建的设施设备和因施工质量低劣而过早损坏的设施设备和房屋,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承担补建和维修责任。不直接承担补建和维修工程的,应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组织机构缴纳应负担的改善工程资金。 (三)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投一点。供电、供水、供气、供暖以及电信等设施的更新改造资金,由各运营单位负担。各运营单位可以直接承担改善工程建设,也可以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组织机构缴纳应负担的改善工程资金。 (四)居民出一点。因改善工程实施,居民扩大居住面积、维修更新自用部位和设施设备项目的开支,由受益的住房产权人承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协调小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及管理单位做好受益住房产权人承担资金的收取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进行旧住宅小区情况调查摸底。各设区市按照确定的旧住宅小区的基本概念,组织对所辖区域内旧住宅小区的情况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切实摸清旧住宅小区的个数、建筑总面积、居民总数量、居民构成类型、房屋功能及设施设备配套状况及房屋完损状况等,并逐步建立基本情况档案。 (二)制定改善工程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各设区市根据省政府提出的“设区市市区在3年内完成旧住宅小区改善工程”的总体要求,在充分征求小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规划和2009、2010年年度实施计划。设区市应将制定的规划和计划汇总后及时上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安排改善项目工程施工。设区市政府或主管部门确定改善工程的具体任务、内容和标准,明确改善工作责任主体和具体施工单位,提出工作要求,加强督导检查。在设计、施工、监理、有关设备材料供应等环节,实行规范的招投标机制,通过竞争优选企业和产品,严格工程质量和费用的全过程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改善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组织改善项目考核验收。对已完成的旧住宅小区改善项目,由设区市政府组织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建设等部门或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办公室,并吸收小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管理单位派员参加,按照改善内容和标准,逐项严格考核验收。对改善内容缺项、不符合改善标准的,不能列入完成的年度责任目标任务内的工程,并限期组织返工。 五、后续管理 加强实施改善后旧住宅小区的后续管理,巩固改善工作成果,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在尊重群众意愿、考虑居民支付能力的基础上,具备一定条件的小区,大力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各设区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引入物业管理机制。对先行介入旧住宅小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扶持。对居民收入较低,不具备实行物业管理条件的,可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居民共同负责旧住宅小区的维护管理。 六、组织领导 必须切实加强对实施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设区市应将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纳入“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内容,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进一步明确牵头单位和各参与单位的具体职责。要认真研究和探索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经验,交流做法,推进工作,保证完成改善工作预定目标。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已列入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的住房保障考核目标,每年年底组织考核。对工作不落实、完不成目标任务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政府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省建设厅已建立住房保障(包括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进展情况月报制度、定期调度会制度、现场检查督导制度,并提请省人大、省监察厅、邀请新闻媒体对各地的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监督。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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