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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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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冀劳社办[2009]25号
【发布日期】 2009-02-26
【实施日期】 2009-0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3月1日开始施行。现就《办法》的贯彻实施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颁布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颁布实施《办法》,是我省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重民情、惠民生的实际行动,也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农民工群体权益保护的高度关注,有利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利于加强劳动关系双方的沟通协调,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部政府规章的贯彻实施工作,与有关部门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措施加以组织和推动,依法规范和推进农民工维权工作。

  二、认真组织学习培训。要高度重视这部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每一位干部都要熟悉这部规章,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严格依法行政。要结合当地培训工作安排,集中时间和力量,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本系统、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开展学习培训。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会干部的学习培训,增强相关责任主体依法办理的意识,共同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

  三、大力加强宣传引导。要将《办法》的宣传普及纳入普法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创新宣传方式,注重宣传效果,通过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全方位、多层面地进行广泛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政策咨询热线,近期要将《办法》作为宣传介绍的重点,为广大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提供优质的政策咨询服务。

  四、要做好相关文件清理和衔接工作。各地与《办法》相抵触的文件规定,要在3月1日全部停止执行,并抓紧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或履行废止程序。要切实加强对当前就业形势的调查研究,抓好《办法》的贯彻实施,把握好规章实施的分寸和尺度,引导农民工主动采取对话协商的办法解决权益问题,既要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要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五、抓住《办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全面推进农民工工作。要把就业工作特别是农民工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要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开展推进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春暖行动”。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组织实施好“2009年维护农民工权益行动计划”。要认真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要建立返乡农民工的监测、通报制度,动态掌握其失业、就业情况,加强对农民工就业的引导服务。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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