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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批转市外贸办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意见的通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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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9〕13号
【发布日期】 2009-02-27
【实施日期】 2009-02-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批转市外贸办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意见的通知》的决定
津政发〔2009〕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清理文件工作要求,决定将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月16日《
批转市外贸办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5号)予以废止。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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