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09〕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2008年2月,国务院批准发布《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是新时期我国加快发展海洋事业,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纲领性文件。我市作为国家重要的海洋城市和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贯彻落实《纲要》,对全面开创海洋事业新局面,加快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促进我市海洋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纲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纲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全市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纲要》。有关部门要按照《纲要》的要求,修改完善《天津市海洋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并根据《纲要》和《天津市海洋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编制好其他相关海洋规划。要将《天津市海洋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天津市海洋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的相关海洋规划纳入全市规划体系中,同时认真做好规划的评估和落实工作。沿海各区人民政府、涉海各部门要根据《纲要》和《天津市海洋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二、加强综合协调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市发展改革委、市海洋局要进一步加强海洋事业发展的综合协调管理,沿海各区人民政府、涉海各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市海洋局要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调整和完善内部机构设置,理顺管理职能与权责分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认真做好海洋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推进海洋管理政务信息公开,完善海洋管理的公众参与机制。
三、加强海洋政策法制建设,规范海洋管理秩序
健全我市涉海政策和法规规章体系。研究出台海洋产业发展、海水利用研究和应用、促进海洋自主创新等一系列海洋事业全面发展的政策。研究制定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逐步完善海洋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加强海洋执法监察体系建设,创新管理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查处违法行为,规范海洋开发、保护和管理秩序。
四、强化海域使用管理,提高海域使用效益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按照节约、集约用海的原则,编制天津市海域使用规划,保证重大工程项目的用海需求。切实执行《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进一步落实海域资源权属制度和海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海洋资源配置市场化,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五、加强海洋经济管理,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发展
市海洋局要依据市人民政府赋予的海洋经济管理职能,进一步做好《天津市海洋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实施、监督、评估、指导工作,完善海洋经济统计体系和海洋经济动态监测、评估体系。组织开展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制定海洋经济政策,促进海洋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布局调整。
六、强化海洋环境保护,遏制海洋环境恶化趋势
以实施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0年)为契机,严格控制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海洋倾废区、海上石油平台等海上污染监督管理,有计划治理受污染海域。严格执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制建设项目造成海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开展主要入海河口的生态修复,推进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址规划和建设工作。
七、发展海洋公益事业,提高公益服务能力
健全海洋环境监测体系,提高环境监测的综合能力。强化海洋灾害监视监测、预警预报,完善海洋灾害应急机制和海洋灾害应急体系建设,加强海洋灾害后评估和恢复工作。
八、推动海洋科技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按照《全国科技兴海规划纲要(2008-2015年)》(国海发〔2008〕21号)的要求,制定天津市科技兴海行动计划。整合天津市海洋科技和人才资源,推动涉海的国家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质检中心建设。加快建设渤海监视监测基地和国家海洋技术创新中心,提高海洋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动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开展国际海洋科技交流与合作。
九、推进"数字海洋"建设,提高海洋信息化水平
综合集成、优化分析"908"专项成果,加快推进"数字海洋"建设。加强海洋基础数据的统一管理,促进海洋信息交流与综合应用,全面提高海洋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十、加强海洋科普和教育,弘扬海洋文化
积极申建国家海洋博物馆等海洋文化场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利用海洋宣传日,加强海洋知识宣传教育和普及,提高社会公众海洋意识。推进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海洋学科建设,加大海洋行业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十一、加大经费投入力度,保障海洋事业发展
加大对海洋事业发展、基础设施、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投入力度。充分利用海域使用金,加强海洋事业发展业务能力建设。完善海洋事业投入的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机制。
二○○九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