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政办〔2009〕3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72号)精神,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企业解决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和问题,化“危”为“机”,加快发展,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企业融资规模。建立目标激励和考核通报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我市各银行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难点问题;每半年召开一次重点项目融资银企对接会,不定期分区、分行业组织中小企业融资银企对接会;积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全力争取每个区成立一家面向中小企业和服务“三农”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成长性和质量较好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积极探索发行“两型”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债券、中期票据和信托融资产品等金融产品,帮助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
三、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全方位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区人民政府支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市人民政府对上市后备企业库内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20万元补贴;通过湖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再给予30万元补贴;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再给予50万元补贴。后备企业实现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的1‰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最高限额为50万元。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机构)参与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对参股比例不低于后备企业总股本10%的创业投资基金(机构),每参股一家后备企业,给予创业投资基金(机构)10万元奖励。
四、完善和创新担保与再担保体系。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企业担保费用补贴和对市属国有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其中:由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补充市属国有担保机构的资本金,确保新增资本的担保放大倍数不低于6倍;安排2000万元,按担保机构为小企业和个人创业者提供新发生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业务补贴;安排3000万元用于建立健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担保放大倍数在注册资本4倍以上的担保机构,按其对中小企业年日均担保余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积极探索建立市级再担保机构,形成有效的担保与再担保信用体系,放大担保功能,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五、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各类风险创业基金(机构)投资于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加大对各种科技型、节能环保型、高成长型的优质中小企业的倾斜力度;充分利用我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和各投融资平台,探索设立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加强与境内外知名创业(风险)机构的合作,引导设立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各类投资基金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
六、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支持我市企业产品到境内外参展,积极组织企业到境内外布展销售产品。市财政会同市商务主管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举办产品展销会或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的费用补助。支持本地农产品“零门槛”进市属国有超市。
七、实施扶持本地名优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政策。将本地名优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纳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资金优先用于购买本地产品。市、区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的各类工程建设应在乘用车、机电产品、数控机床、盾构机、环保服务等领域加大本地产品采购力度。优先支持市内环保、新能源和高科技企业参与我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建筑节能、光纤入户、无线城市、光城计划、万盏节能灯、千辆新能源动力车等“两型社会”示范项目建设。
八、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市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工业企业为扩大出口而进行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市、区财政对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轻纺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以2008年出口额为基数,增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出口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2008年上缴我市的税收总额;对一般贸易项下的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按实际缴纳保费的15%给予补助。帮助出口企业提高国际市场开拓能力,免费为企业培训质量检测人员、保税通关业务人员、外贸业务人员等。恢复“江海直达”航线,今年内争取开通欧洲、日本等国际航线,缩短外贸进出口货物运输周期,降低通关成本。
九、及时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税务部门要对企业需要解决的个案政策积极向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争取。
十、规范涉企各项收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管理制度。本市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绝支付。清理取消国家已明文规定取消的100个行政收费项目。工业项目建设涉及国家和省级收费的,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下限收取。市民政等部门要认真清理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涉企收费,坚决制止其违规收费行为。
十一、对困难企业给予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支持。2009年内,将我市应由企业上缴的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为1%;下浮及暂不上浮部分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对于经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应签订补缴协议并按期补缴,不收滞纳金,在缓缴期间职工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十二、保证工业项目用地需求。市国土部门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要积极支持,确保土地供应。超前做好工业园区前期用地收购储备、拆迁和被征地农民安置工作;符合先行用地、临时用地等特殊用地条件的,及时办理或申报办理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建设用地报批等审批手续。积极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加快项目供地审批速度,确保每半月召开一次供地例会,简化供地审批程序,将现行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对需急办、特办的审批项目,设立绿色通道,在审批要件齐全条件下,力争当天办结。
十三、降低工业企业配套绿化率。一般工业企业的配套绿地率由不低于25%调整为不低于17.5%,对由此产生的所缺绿地面积不收取绿化补偿费。
十四、推动重点产业振兴和发展。根据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细则的要求,制订《武汉市贯彻落实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实施方案》及其实施细则,确定我市钢铁、汽车、电子信息、造船、石化、装备制造、纺织、轻工等重点产业的振兴目标和重点。用足用好国家支持政策,按照国家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确定的方向,积极向国家申报一批重点产业项目,争取更多的项目得到国家支持。市内财政资金、金融政策、国土规划、本地配套等方面对重点产业的调整振兴给予重点扶持。
十五、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在武汉地区生产的工业产品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以及年实际上缴我市税金增幅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企业集团和所属企业不重复计算,下同),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予以奖励。
十六、着力完善产业配套体系。设立市产业配套奖,对销售额过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本地地产零部件配套率达到30%及以上,每比上年提高3%奖励15万元;本地地产零部件配套率达到15%及以上,每比上年提高5%奖励15万元。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大企业采购部门负责人,每个季度向中小企业发布零部件采购信息,促进产销对接和产业配套。
十七、加大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力度。市财政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重点向重大技术开发项目倾斜,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50%用于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设立首期2000万元的武汉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及社会资本向高技术产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对经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并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形成武汉地方财力部分30%回补企业资助研发。挑选出成长性较好、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企业20家进行扶持,资助经费50万元,培育期为三年。进一步加大专利资助工作力度,建立专利申请审查绿色通道。
十八、加大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力度。由市财政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筹支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8亿元,以贷款贴息、以奖代补、风险投资引导、投资补偿等方式,用于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工业项目和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及质量提升。市财政新增1300万元资金用于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和信息化改造项目。
十九、支持重点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支持重点企业围绕主业发展 ,通过产权(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相互持股、合资合作、技术引进、重组上市等多种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行业优势企业的在汉投资项目,在土地使用、企业注册、货物通关、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优先支持已上市的重点企业采取整体上市、定向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进行再融资。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重点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
二十、积极推进产业整合重组。以重点企业为主体推进钢铁、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行业的整合重组,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支持重点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市内外企业。重点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国有企业,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照国家关于企业重组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政策办理。鼓励支持“中字头”等大企业控股、参股我市企业。
二十一、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加快发展。深入实施民营科技企业“百星工程”,对有自主知识产权、成长性好的创新型企业,予以重点资助。滚动抓100户民营科技企业和100户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对百户重点企业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力强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设立市级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激励各区推动微小企业进入规模以上行列。对进入规模以上行列的企业,优先安排财政资金扶持,优先作为公益服务对象,优先作为融资服务重点。
二十二、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新增发放小额担保贷款4亿元,适当增大单笔贷款额度,重点帮扶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科技人员和民营企业家等五类人员创业。加强全民创业基地规范化建设,加快搭建创业舞台,全年新增创业基地面积100万平方米。做好“全民创业网”等各级创业网络建设和维护,拓展服务内容,充实服务信息,积极为创业者提供信息服务。组建全民创业导师团,增强创业帮扶指导力度。加大各级创业培训力度,市全民创业办公室每月举办一次“创业武汉”系列公益培训活动。落实全民创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5000万元,加大对全民创业各类活动和重点项目的补贴力度。
二十三、稳定扩大就业岗位。对金融危机中停产或半停产的企业,缴纳税收确有困难的,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手续。对于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调整工时等办法安置职工的困难企业,发放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按照我市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5%执行。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重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二十四、营造更为宽松的创业环境。凡经市人事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允许选择最低出资门槛注册高新技术企业,并免收各项工商规费。高层次人才投资创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其首期实收资本可实行零缴付,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对分期到资的内资有限公司,因企业资金周转或其他暂时性困难,无法在章程约定期限内到资的,允许其在法定期限内减资或修改到资时间。对生产困难(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慎用吊销程序。对企业非主观意愿轻微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且未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可采取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的方式予以处置,如仍不改正的再依据法定程序予以处置。
二十五、加强工业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探索吸纳社会各种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加快推进环保、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市城建和交通部门支持一批工业园区主要干道与公路连接建设,优化公交服务线路,在重点企业和区域适当延长公交线路,增加密度,延长收班时间;市供电、水务部门统筹考虑并提前安排重大项目的电力供应线路和给排水管网建设;各区、开发区加强重点企业周边的商务、金融网点、学校、超市、医院等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周边基本生活设施。
二十六、加强企业和项目周边治安、消防管理。市公安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和项目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改进和完善重大项目消防行政审批机制,对建设周期长,跨年度的大项目,变总体审批、一次性验收为“分段审批、分段验收”,确保重点项目建设快速顺利进行。
二十七、加强为企业引进人才服务工作。强化校企合作,实行订单教育和培训;指导职业学校按照企业需求,开设灵活多样的短训课程,为企业提供急需的各类实用型人才。实施岗位“特聘专家”计划。每年在我市重点产业、重大工程项目中设立10个左右的创新岗位,面向海内外招聘具有国际国内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人才,专职或兼职主持科技创新或成果转化,经批准的特聘专家,在聘用期间享受每人不少于10万元的市特聘专家工作津贴,并由设岗单位给予特聘专家相同的资金匹配。重点企业赴发达国家招聘海外高层次人才,市、区财政给予工作经费补贴。
二十八、切实改善在汉企业员工子女入学条件。驻汉企业员工子女在达到小学入学年龄和从小学升入初中时,由当地政府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通知入学,享受市民待遇。各区对随迁人员子女学籍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只要班级有学额、只要符合入学条件”,允许随时插班;“只要有正当理由”,允许随时转学,确保其子女就读。对于个别特殊情况,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实行特事特办、优先解决。
二十九、深入扎实开展服务企业年活动。建立市领导联系重点企业制度,每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相关市直部门对口联系6-8家企业,定期到企业调研走访,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建立市领导与企业家对话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与企业家座谈会。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制度,重点企业可直接向市领导同志和政府部门反映情况,预约接谈时间。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开通“企业便利直通车”窗口。加强重点企业水、电、气等生产要素调度。为企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各区、各部门都要制订服务企业的具体措施,并狠抓落实,全面提高行政效能。
三十、强化企业绿色通道式服务。建成全市13个区、4个开发区(风景区、化学工业区)的区级政务服务中心和41个市直部门行政审批窗口连通的全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扩大审批事项进入市电子监察系统监控的覆盖范围。实现行政审批“简化、明确、快速、高效”,审批机关内部各环节不得随意要求申报人重复提供未变更的相同资料,更不得因申报资料遗失而随意要求企业补报,进一步缩减行政审批时间,各行政审批事项要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50%以上。各区人民政府要科学使用下放的投资项目管理、规划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权限,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
三十一、增强政府支持企业政策的透明度。建立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并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显著位置进行链接,为企业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提供优质在线服务。各有关部门安排支持企业的财政资金要增强透明度,实行网上查询、网上申请、网上审批和网上公示制度。
三十二、建立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长效机制。将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企业服务的质量纳入年度绩效管理,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开展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创建活动和“经济环境万人评”活动,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办事。
市监察、督查等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工作。
二00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