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9〕5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订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内容
(一)省级统筹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
(二)省级统筹内容:在省级统筹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金预算,统一经办业务规程和信息应用系统。
二、基本要求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全省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各项养老保险具体政策由省制订,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制订。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特别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可暂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农垦企业承包土地的农牧业职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执行。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省执行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规范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统筹项目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统筹项目。逐步将省规定的由企业负担的统筹外项目按统一标准纳入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订。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含做实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统一核算,统一调度使用。省对设区市、扩权县(市)实行调剂金制度,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不含扩权县市,下同)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上解的基金由省级统一调剂使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属省级统筹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前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暂留存当地;实施后设区市和扩权县(市)预算内基金结余通过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于次年1月15日前上解到省,超预算形成的基金结余暂留存设区市和扩权县(市)。确需动用留存当地结余基金的,需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动用。
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统一归集、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由省统一按国家规定组织实施。
(五)省级基金预算。全省统一编制和实施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基金收入计划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编制,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下达;基金支出和调剂计划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编制,报省政府批准下达。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110号),省对设区市和扩权县(市)的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缴费申报核定额、基金征缴收入、基金支出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预算内基金缺口由省从统筹基金拨付,未完成预算造成的基金缺口由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同级财政弥补解决。超额完成养老保险覆盖人数计划的,超额部分不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基数。
设区市实行基金统收统支后,所辖县(市、区)基金收入作为市级收入直接缴入各设区市级国库,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缴费申报核定额、基金征缴收入、基金支出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因未完成任务指标造成的基金缺口,由所辖县(市、区)同级财政资金弥补。
(六)经办业务规程和信息应用系统。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和管理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和信息应用系统。全省实行社会保险公共业务“五险合一”的经办模式,制订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规章制度和经办文书。按照我省金保工程总体规划,统一开发使用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软件,建立省和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心数据库,实现全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联网,各级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数据逐步集中到省。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工商、银行等部门间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全省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异地业务、宏观决策、基金监管、公共服务以及个人账户做实等工作的信息化。
三、保障措施
(一)将部分省本级统筹管理单位纳入属地管理。省本级统筹管理的原中央行业企业和中央直属军工企业,除设立行业统筹机构和跨设区市范围的单位外,逐步移交设区市和扩权县(市)管理。
(二)实现养老保险在全省范围内无障碍转移。参保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信息,基金不再转移。跨省级统筹范围的人员流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与省级统筹相适应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机构名称统称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具体意见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提出,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程序报批。
(四)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未经省批准不得动用。做实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基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公布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基金监督机构,加强基金监管,完善基金监督举报制度,逐步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收入、支出和储存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职责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工会组织、专家和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决策、协调和议事职责,形成政府、社会和舆论相结合的基金监督体系。
四、组织实施
(一)明晰部门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省机构编制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省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级按计划落实扩面、征缴、稽核等专项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支持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大基金征收力度,保障省级统筹基金正常运行,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费款调整入库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省级统筹是一项重大改革,涉及多方面利益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对全面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均衡企业负担、保障民生、促进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进一步明确责任,继续把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明确和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并严格奖惩,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投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确保省级统筹顺利实施和正常运行。
(三)本实施意见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