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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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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32号
【发布日期】 2009-03-16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质监局拟定的《天津市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天津市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  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切实实施好民心工程,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我市产品的良好声誉,现就在全市开展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国务院部署的"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坚持治标和治本、扶优和治劣相结合,对涉及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进行质量安全治理,为人民群众创造放心、安心的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建立全市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实现动态监管;对重点商品建立并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经销台账制度,保证商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依法查处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非法生产、销售有害物质限量超标产品的违法企业,取缔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黑窝点;着力解决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甲醛、苯、重金属、氨、放射性核素等有害物质限量超标问题。同时,强化生产企业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基本建立起以相关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行业自律机制并有效运行;建立产品质量举报奖励制度;健全已有的法规体系、监管体系、标准体系和检测体系;建立区县政府对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质量安全负总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行业引导、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全方位、多角度的长效质量监管机制。
  三、治理重点
  (一)重点产品:家具,室内装饰装修用各种人造板,溶剂型木器涂料,水性墙面涂料及腻子,胶粘剂,地毯及地毯胶粘剂,瓷砖及天然石材,室内建筑用混凝土外加剂,壁纸,卷材地板等10类产品。
  (二)重点单位:有过质量违法记录、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不健全或运行无效以及抽查不合格的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生产加工假冒伪劣产品的黑窝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家具(建材)批发市场、家具(装饰)城、个体小商店等。
  (三)重点区域: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生产企业较为集中且问题严重的区域,家具(建材)市场密集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四、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从2009年3月起到11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3月至4月)。召开全市专项治理动员大会,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对辖区内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生产和经销企业开展调查,摸清底数,逐一登记建档;对重点商品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经销台账制度。
  (二)集中治理阶段(2009年5月至9月)。围绕安全性质量指标,逐个企业、逐个产品、逐个区域开展集中治理,重点解决生产及流通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中期督查阶段(2009年7月)。市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质量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听取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对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总结前阶段工作,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再动员和再部署。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10月至11月)。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区县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收集汇总专项治理数据,评价治理成效,巩固治理成果。
  专项治理期间,对生产、流通领域的10类重点产品进行连续性监督抽查和质量监测,并在"三·一五"、"五·一"、 "十·一"等重点时段发布抽查、监测结果。
  五、工作分工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对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按照全市总体要求,结合本区县生产、流通领域的具体情况,协调各有关部门,明确、细化本辖区的治理重点和目标,统筹本辖区专项治理的各项工作。
  (二)请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正确消费,宣传治理成果;及时发布治理信息,对治理全过程进行舆论监督。
  (三)市质监局负责生产领域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质量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全市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实施动态监管;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标准、无证生产、标实不符、质量欺诈和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取缔制假黑窝点,对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连续监督抽查三次;加大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投入,提升现有检测能力。
  (四)市工商局负责流通领域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质量安全专项治理。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标侵权、无中文标识、"三无"商品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问题;对重点商品进行质量安全监测,重点治理质量安全不合格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进货索证索票制度、经销台账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市场主办单位建立健全家具和装饰装修材料经营自律制度;认真受理、及时办理和查处消费者申诉举报。
  (五)市环保局要积极为群众做好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及咨询服务,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室内空气环保知识宣传,推广普及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和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对室内空气污染危害性的认识。同时,配合市建委做好住宅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工作。
  (六)市建委要加强对建筑工地使用的各类室内使用的建筑用混凝土外加剂的质量监督;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做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指导相关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住宅装饰装修行业自律制度。
  (七)市商务委要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综合管理,协调推进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管理制度建设,研究拟定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健全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实施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市场调控和行业管理。
  (八)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警力支援,对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震慑违法犯罪。
  (九)市消费者协会要充分利用各种消费宣传教育形式,指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适时发布消费提示,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受理妥善调解消费者投诉。制定天津市家具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督促指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诚信经营,认真履行对消费者的法定义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专项治理重要性的认识,努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把专项治理作为一把手工程,建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抓的工作机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天津市家具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质量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统筹协调全市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制定本辖区或本部门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三)创新监管模式,推进制度建设。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标准、有制度、有责任、有设备、有经费、有人管的原则,把解决具体问题与创新体制机制相结合,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努力从制度上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办法,建立健全一系列严密科学的生产、流通监管长效机制。
  (四)相关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规范行业、促进产业、服务企业的作用,加强对相关企业法人代表、质量负责人的培训,增强企业质量安全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加入产品质量责任保险,降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增强产品竞争力。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报道专项治理工作,形成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强大震慑力。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指导群众科学选购、适度装修,普及室内空气污染防治知识。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参与治理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议,见证治理成效。
  (六)加强信息报送,确保信息畅通。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于3月20日前报送本辖区、本部门的专项治理方案,11月20日前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专项治理期间实行月报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以上材料统一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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