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实施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制的意见
冀政函〔2009〕3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发挥投资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加强重大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强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进程,现就2009年实施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责任制的项目范围
(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省部合作、列入国家专项规划、经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铁路、高速公路、港口、机场、水利以及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的项目。
(二)重大产业项目。主要包括对全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引领和带动作用的工业、高新技术、服务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
(三)重大社会事业项目。主要包括对全省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文化、体育等项目。
按照上述范围,2009年确定了实施责任制的重大项目48项,其中在建项目13项,前期项目35项。在建项目总投资12214亿元,年计划投资3252亿元,其中基础设施项目4项(铁路),工业项目3项(装备制造),高技术项目1项,服务业项目4项,农业产业化项目1项。前期项目总投资25272亿元,其中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17项(铁路3项,高速公路2项,港口2项,机场4项,水利2项,电力4项),工业项目14项(装备制造5项,轻工1项,化工5项,医药1项,冶金2项),高技术项目3项,服务业项目1项。
二、责任主体
(一)省政府分管领导。以各位副省长分工为基础,将实施责任制的重大项目进行分解。各位副省长分别对所分管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直至竣工投产全过程负总责。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明确为重大项目实施责任制的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负责制订阶段性工作目标和计划,并督促落实;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外部配套条件的落实,为加快项目建设与前期进度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主要责任
针对项目不同阶段的工作特点,在充分发挥项目业主单位作用的同时,配合业主单位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省政府分管领导。对在建项目及时调度,督导省政府有关部门、设区市政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快建设进度,早日建成发挥效益;对前期项目,牵头组织需要由国家部委审批、核准事项以及与大集团公司合作重大事项的推进、落实工作,为项目开工建设创造条件。同时,负责抓好分管领域其他项目的建设、前期及谋划工作。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在建项目,协调解决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主要问题;对前期项目,指导、协助项目单位加快办理涉及本部门的各种审批(或核准)手续,对需要报国家审批(或核准)的事项,要帮助完善各项支持性文件,并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汇报争取,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分管领导汇报。
(三)设区市政府。负责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移民安置以及水、电、气、路等外部条件的落实,做好群众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协助项目单位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审批或核准所需的相关配套条件。
四、其他事项
对重大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出建成投产的项目,列入新增项目。
主办部门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省重点办报送重大项目进展情况,由省重点办汇总上报省政府。
20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