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居民基本丧葬需求,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和谐公平,推进首善之区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享受我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居民,按照本办法,享受丧葬补贴。 以下人员不列入补贴范围: (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 (二)企业在职人员及在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三)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四)已在外地领取丧葬补助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对居民基本丧葬费用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5000元。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死亡人员,经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后,由经办人到亡者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申请丧葬补贴。 第五条 申请丧葬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一式三联);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 4.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居民、非火化区居民提供死亡证明或街道、乡镇土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准确、齐全的,当场出具书面受理证明。 第七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后,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社会保障事务所公示无异议的,由社会保障事务所报区(县)民政部门核准。 第八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接到核准结果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丧葬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经办人自申请当日起20个工作日后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领取丧葬补贴,领取时需携带书面受理证明、火化证明或街道(乡镇)土葬证明原件。 第十条 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将丧葬补贴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年终根据实际发生额进行决算。 第十一条 丧葬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户管理。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丧葬补贴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县)民政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公安、民委等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丧葬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公安、民委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相互配合,监督检查丧葬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和补贴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将本地受理的丧葬补贴情况建档留存10年。 档案内容应包括:《北京市居民丧葬补贴申请表》(第二联),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亡者已加盖死亡(户口专用章)章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土葬证明复印件,以及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 第十四条 经办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如有冒领、骗领行为,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1月1日后死亡的居民。 第十七条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民政局 2009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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