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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  上海市  
【发文字号】 财驻沪监[2009]42号
【发布日期】 2009-04-01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操作办法》的通知
财驻沪监[2009]42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明确,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为做好本市销售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规范申报和审批的操作程序,现将《上海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操作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

上海市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批操作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规定,为切实落实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退税范围及退税比例
(一)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已向有关部门备案的企业。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退税比例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2009年按70%、2010年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二、操作流程
(一)退税申请办理时限
1.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对申请退税金额较大的,经批准也可实行按月退税。月度申报退税企业名单,由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商相关部门确定后下发。企业办理退税时限一旦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予变动,特殊情况经审核批准后再作调整。
2.申请退税的企业可在季(月)后的次月15日(国定假日、双休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申请退税的企业其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应不低于80%。对申请企业自申请年度起,至申请的当季(月)累计未达到80%条件的,属于月度退税的企业,可顺延直至满足条件后的月份申请退税;属于季度退税的企业,可顺延直至满足条件后的季度再申请退税,但仍需以季度为申请办理时限。
(二)退税申报资料
1.企业办理退税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增值税“先征后退”退税申请报告》(详见附1);
(2)《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核表》(详见附2);
(3)《企业纳税清单明细表》(详见附3);
(4)《企业分月销售明细表》(详见附4);
(5)《银行结算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详见附5)及相对应月份的银行对账单(需银行盖章);
(6)月度或季度会计报表;
(7)月度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纳税凭证及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账页复印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企业在填列上述申报退税资料和数据时,必须严格划分再生资源类销售额与其他类销售额,提供分类核算资料。企业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并对上述报表、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企业第一次办理退税申请时,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2)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3)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其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退税审核时间
企业可在季(月)度的次月且增值税税款已缴纳入库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予以受理,一般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增值税先征后退分户汇总表》(详见附8)送区县财政局。
区县财政局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移送的资料,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在收到区县财税部门的初审意见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将资料汇总报送专员办。
专员办一般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办理退税手续。
三、审核要求
(一)初审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做好企业退税申请受理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对申请企业销售再生资源增值税的销项税金、进项税金及增值税入库税金的审核和与企业申请退税金额的核对,并配合区县财政局做好场地等相关前置条件审核。
各区县财政局应重点做好申请企业前置条件审核工作,提出具体的初审意见。在初审意见中应列明以下意见:
1.申请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
2.申请企业是否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是否已提供了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申请企业第一次申请退税时,由区县财政局负责会同主管税务机关到企业现场对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情况进行审核,并做好《再生资源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详见附7)。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应及时通知专员办和市财政局。
3.申请企业至申请日止累计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高于80%。重点核对《银行结算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与银行对账单是否一致,核对《企业分月销售明细表》与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账是否一致。
4.申请企业是否已作出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申明。各区县财政局还应在每年四月份,将申请企业上年度作出的退税申明内容,通过《协助调查函》(详见附6)向同级工商、公安、商务、环保和人民银行进行函证核实。对经查实与申明不符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专员办和市财政局,由专员办根据相关规定取消申请企业退税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复审部门
市财政局应做好全市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部门协调工作。提出复审意见,并编制全市增值税先征后退汇总表。复审重点为:
1.对区县财政局和税务局出具的初审意见是否准确进行审核。
2.对经初审后的申报资料中数据勾稽关系的准确性进行复核性审核。
(三)终审部门
专员办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全市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组织、布置落实工作。负责确认企业办理退税的时限。根据复审意见,提出终审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退库手续。终审重点为:
1.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退税的资格条件作最终审定。
2.对经初审及复审后的申报表、审核表和各类明细表等申报资料作核对审定。
四、监督管理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调整工作,加强监管,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区县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退税工作的审核,按现行管理制度进行日常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税务、商务、工商、公安、环保、人民银行等部门信息沟通,及时、准确办理退税审核工作。
(二)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要求,切实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对政策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上海专员办反映。对经查实,企业提供的书面申明与事实不符的问题要给予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申请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资格。
(三)负责初审、复审和终审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上海专员办、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和规范退税工作管理。同时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发现初审、复审和终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附则
本操作办法自2009年起执行。解释权归上海专员办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所有。
执行期间如与财政部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财政部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1.《增值税先征后退退税申请报告》(略)
2.《增值税先征后退(申报)审核表》(略)
3.《企业纳税清单明细表》(略)
4.《企业分月销售明细表》(略)
5.《银行结算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略)
6.《协助调查函》(略)
7.《再生资源企业实地核查记录》(略)
8.《增值税先征后退分户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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