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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湖北省财政厅等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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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驻鄂监[2009]45号
【发布日期】 2009-04-03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湖北省财政厅等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财驻鄂监[2009]45号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关于明确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上述文件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的原则,现对有关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一些具体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退税审批程序
  1.初审。实行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级有关企业申请再生资源退税的初审工作;各市、州、林区、直管市财政局负责本级及所属没有实行省管县财政管理体制的县(市、区)有关企业申请再生资源退税初审工作。负责初审的财政局同时负责对有关纳税人享受再生资源退税政策资格的认定。初审的具体业务由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法规税政部门办理。负责初审的财政局应向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行正式请示公文上报初审意见。
  2.复审。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负责再生资源退税的复审工作,并将复审意见报送专员办。
  3.终审。专员办根据省财政厅复审意见进行终审并办理有关退税手续,对市、州、林区、直管市和省管县(市、区)财政局下发批复文件,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4.各有关国库部门按照专员办的批复办理相应退税手续。
  二、退税申请时间
  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按年申请退税。为减轻纳税人的资金压力,武汉市纳税人月缴纳增值税在300万元以上、湖北省内其他地区纳税人月缴纳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可按月申请退税(在本通知下发后将纳税地由武汉市迁往湖北省内其他地区的再生资源纳税人,一年内不得申请按月退税)。针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缴纳税款变化情况,专员办和省财政厅可对申请时间适时进行调整。
  三、退税申请资料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要严格按照财监[2003]11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提供退税申请及相关资料。现对文件要求的部分资料具体内容及形式补充规定如下:
  1.完税凭证。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纳税方式的,除提供支付税款的有关银行单据外,还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
  2.清算结论。纳税人年度最后一次申请退税时,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清算报告。税务机关原则上应于次年3月15日前出具相关意见。
  3.纳税申报表。纳税人申请退税时,要提供税款所属期内所有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4.财务报表。纳税人申请退税时,要提供税款所属期内(季、月或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5.银行结算的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例。由负责初审的财政局按照真实性、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通过银行结算的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例,并对其准确性负责。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对所提供的原始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未受刑事或县以上有关部门相应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由申请退税的纳税人自行提供并对申明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不要求相关部门盖章。但负责初审的财政局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以核实申明的真实性。
  7.根据财政部退税审批系统的要求,首次申请退税的纳税人要填写《退税单位基本情况一览表》(格式见附件5)。
  8.申请资料一式三份,初审、复审及终审机关各留存一份。
  四、退税基础工作及监督检查
  1.负责初审的财政局应加强退税基础工作。除按财政部规定对申请退税的纳税人进行实地审核外,还应建立退税统计台账(格式见附件6),按户逐笔登记受理、初审、退付情况。归集、整理退税资料,建立健全退税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退税资料。
  2.负责初审的财政局应按月与有关国库对账,并按季(于季度终了后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向所在市(州)财政局报送退税报表(格式见附件4);市(州)财政局应于季度终了后8日内汇总行政区划内再生资源退税情况后报专员办和省财政厅。负责初审的财政局应在年度终了后25日内,向专员办和省财政厅报送再生资源退税工作总结和全年退税情况表(格式同季报表)。
  3.专员办和省财政厅应加强全省范围内再生资源退税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政策执行情况和退税批复落实情况进行适时检查和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问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2.财政部关于明确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
  3.《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
  4.退税季报表表样
  5.退税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表样
  6.退税台账样本

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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