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在外国设立中小学孔子课堂管理办法(试行)
【字体:
【发布部门】 其他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4-08
【实施日期】 2009-05-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在外国设立中小学孔子课堂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在外国设立孔子课堂工作,推动汉语国际推广事业深入发展,根据《孔子学院章程》和孔子学院总部暨国家汉办(以下简称总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开办的孔子课堂。
  第三条 总部负责孔子课堂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归口管理,审批孔子课堂的设置,与外国孔子课堂签署设置合作协议,审核中方资金年度项目预决算,提供孔子课堂启动经费和年度项目经费,统一培训、考核、派出和管理孔子课堂教师和志愿者,开展孔子课堂督导评估,监督中方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受总部委托,负责协调本地区中方学校承办孔子课堂的日常管理。职责包括:
  (一) 负责审核中方中小学校申办资质,汇总中外方提交的申办材料,并报总部审批;
  (二)指导中外双方学校或直接与外方承办机构签署执行协议;
  (三) 指导外国孔子课堂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中方项目资金预决算,并报总部核定;
  (四) 及时从中方学校选拔推荐汉语教师和志愿者人选,中方学校人选不足的,须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选配;
  (五) 对孔子课堂汉语教学和文化活动提供支持等。
  第五条 申办孔子课堂的中小学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国际交流经验和较好的外事接待条件;
  (二) 能派出一定数量的合格汉语教师或志愿者;
  (三) 一般应位于地、市级以上城市。
  第六条 中小学校申办孔子课堂,应选择政府认定办学资质的外国全日制中小学校作为合作机构,按照隶属关系,征得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关于申请承办孔子课堂的请示;
  (二) 外方合作机构负责人签发的申请函(中、外文);
  (三) 外方合作机构申办孔子课堂计划书(中、外文)。
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申办机构简介;拟开展的汉语教学和文化推广项目;用于孔子课堂的教学场所、设施和设备;管理机制;经费筹措及管理等。
  第七条 总部负责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征求驻外使领馆同意后,与外方签署合作协议。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指导中外双方学校或直接与外方承办机构签署执行协议。协议文本须报总部备案。
  第八条 孔子课堂办学经费由中外双方共同筹措。启动经费和中方项目经费由总部直接拨付各孔子课堂专门帐户。孔子课堂中方合作学校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所需运行费,由总部统一拨付。
  第九条 孔子课堂教师生活待遇参照《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执行,志愿者教师管理按照《国家汉办汉语教师志愿者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为保证孔子课堂的办学质量,总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将组织开展对孔子课堂的督导和评估。
  第十一条 孔子课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总部有权决定孔子课堂停办:
  (一) 中外双方签署合作协议1年后因外方原因仍未启动办学的;
  (二) 办学过程出现重大失误,使孔子课堂品牌受到严重损害的;
  (三) 因合作环境变化致使孔子课堂无法继续办学的。
  孔子课堂停办后,中外双方应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后续事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部负责解释,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