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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9〕5号文件做好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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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4-15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9〕5号文件做好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2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减少商品包装中的资源消耗和商品过度包装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请与国办发〔2009〕5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部分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为赚取高额利润,在产品包装上大做文章,导致过度包装严重泛滥。一是一次性耗费大量的木材、纸张纸板、塑料等工业原材料,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二是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使固体废物污染成倍增加,环境污染严重;三是助长商业欺诈之风,一些商品的包装成本已占到本产品总价的70%以上,甚至有的商家趁机搭售贵重物品等。这些现象不仅浪费资源、污染环境,而且导致商品价格虚高,损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不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相违背。治理商品过度包装,是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内容,是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举措,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出成效。
  二、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的重点和目标
  按照发展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全省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工作重点要从源头抓起。凡包装3层以上、包装空隙率55%以上、包装成本超过商品价值的15%、包装材料含有害物质对商品构成污染、包装内搭售贵重物品、包装材料难以回收利用的节日商品、饮品、酒类、化妆品、茶类、滋补品、保健品等商品,都要进行全面规范和治理。所涉及的领域为商品包装的设计、生产加工、流通经营和商品销售单位。通过治理商品过度包装,达到节日商品、饮品、酒类、化妆品、茶类、滋补品、保健品等商品过度包装现象根本好转。做到生产企业不生产过度包装商品,流通企业不采购、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
  三、治理商品过度包装的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自觉抵制商品过度包装。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宣传过度包装对资源环境的危害性,大力倡导健康文明、节约环保的消费理念和社会风尚,动员全社会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和奢侈浪费之风。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自觉抵制过度包装商品。政府采购组织部门不得采购过度包装商品。
  (二)加快包装领域的技术创新步伐。积极开发商品包装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从源头上减少包装材料用量,减少污染。鼓励研究开发便于回收再利用的包装物,提高包装物的回收利用率,促进包装业发展循环经济。财政部门要结合现有政策,对新型包装设计单位、生产企业及采用新型包装的产品给予资金方面的支持。税务部门要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鼓励开发和使用节能新型包装物,促进包装物回收利用。
  (三)强化监督检查,务求抓出实效。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自觉加强对商品过度包装的监督检查。经贸部门要督促指导商品生产和包装企业,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从商品的包装设计、生产加工环节等入手控制商品的过度包装。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商场、超市、大中型贸易市场的监督检查。质监部门要加快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在国家标准未出台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标准,并把商品过度包装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品自身价值核定商品价格,严厉查处商品包装价值过度行为。对违反规定销售过度包装及其商品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鼓励广大群众对过度包装商品进行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认真处理好群众反映的问题。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负责抓好本地区商品过度包装的治理工作,并将治理商品过度包装作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务求实效。省经贸委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质监、监察、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工商等部门制定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计划,落实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措施,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各级经贸、质监、监察、财政、国税、地税、物价、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治理商品过度包装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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