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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市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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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47号
【发布日期】 2009-04-17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市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我国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9年,我市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列为20项民心工程之一。为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切实保障我市经济困难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扩大我市法律援助的范围通知如下:
  对符合《天津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经济困难情形的公民,除《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二、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三、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四、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的。
  五、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六、市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做好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工作,确保法律援助民心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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