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指导线的通知
成府发〔2009〕2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民电〔2008〕112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川财社〔2008〕185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工作,确保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指导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最低供养标准指导线。对农村散居供养的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指导线提高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指导线提高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60元。
二、资金保障。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对象供养资金财政供给的有关规定,供养资金及提高供养标准后增加的支出,由各区(市)县财政纳入预算安排予以保障。
三、执行时间。提高后的供养标准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