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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单位关于全省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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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9〕42号
【发布日期】 2009-04-22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单位关于全省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4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测绘局等单位《关于全省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全省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省测绘局省经信委省安全厅省工商局
省新闻出版局省保密局省通信管理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

  地理信息是国家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泛应用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等领域,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近年来地理信息市场发展迅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作用不断加强,但也出现了一些非法获取、提供和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擅自生产、出版和传输地理信息等问题,扰乱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威胁国家安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号)精神,做好我省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9〕4号文件精神,围绕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等重要环节,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坚持打击和教育相结合,重点查处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和涉外、涉军非法测绘活动,严厉打击地理信息市场中的各种非法测绘活动,加强长效监管机制建设,确保整顿和发展相互促进、相互提高,不断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工作目标。通过整顿和规范工作,地理信息失泄密事件基本杜绝,违法测绘活动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行为显著减少,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政府对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传输的监管力度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规范获取、提供和使用涉密地理信息行为。依法持有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要强化安全保密措施,建立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管理,明确涉密岗位责任,防范他人非法获取涉密地理信息。需要对外提供涉密地理信息的,应按照法定审批程序执行。需要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非法持有或使用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要查清信息来源和扩散范围,追缴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出版、传输的行为。严格市场准入,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测绘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擅自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单位。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出版地理信息的编制、审核管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版单位资质的审核和出版范围、选题的审批,严厉打击非法编辑出版地理信息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互联网上传输涉密地理信息。对未经批准编辑出版地理信息、传输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防范和制止涉军非法测绘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测量等测绘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企业开展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擅自扩大数据采集覆盖范围等行为,防止泄露军事设施秘密。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通报涉军测绘有关情况,配合查处涉军非法测绘案件。县级以上政府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涉军基础测绘规划时,应当符合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求,在报送审批前,应征求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加强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管。任何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从事地理信息的测定、采集和处理等测绘活动,必须依法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从事测绘活动提供便利。要加强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的业务范围、具体测绘活动及成果汇交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和完善对科学研究、旅游探险、矿产开采、地质勘探等涉外合作项目中所含测绘活动的监管,并对有关部门已批准的包含测绘活动的涉外合作项目进行清理。对违反规定的,应立即责令停止相关活动,没收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地理信息管理制度建设,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开展测绘、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专项活动,曝光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出版和服务的企业树立依法测绘、依法经营、依法保密的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全省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由省测绘局牵头组织,省经信委、省安全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保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从事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等活动的监管。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地理信息市场的调查摸底工作,突出重点,认真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承担各自的职责,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切实做好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
  (二)时间安排。2009年3月至2009年9月,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要求,对本辖区内从事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使用、生产、出版和传输等活动的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执法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省测绘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的地理信息市场进行抽查。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落实整改工作;省测绘局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地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向省政府和国家测绘局报送工作总结。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完善地理信息市场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统一监管、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地理信息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对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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