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安排 | 工作任务 | 负责部门 |
一、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 | 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14家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工作。 | 省节能办牵头,相关部门 配合 |
落实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公报制度 | 省统计局、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 |
建立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体系。 | 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节能办及各相关部门 |
结合第二次经济普查,搞好用能单位的调查摸底工作。 | 省统计局 |
着手并加快制订 “十二五”节能规划。 | 省节能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 |
二、优化和调整产业结构 | 对冶金、建材、石化等高耗能行业年新增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新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等 |
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促进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升级。 | 省发展改革委、省外经贸 厅 |
制定实施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着力做强高新技术产业,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组织实施一批高技术专项和科技重大专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壮大高技术产业总体规模。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 |
大力发展装备现代化、技术水平先进、节能型的钢铁、石化、机械、电子信息等先进制造业和临港重化工业。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信息产业厅 |
2009—2010年关停小火电11.52万千瓦,分别淘汰炼铁、铁合金、锌冶炼、造纸等落后产能84万吨、8000吨、5000吨、2.9万吨。到2010年,全省淘汰水泥落后产能1668万吨。贯彻落实落后产能的差别电价政策。 | 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福州电监办、省物价局 |
依法关停不按期淘汰的企业,有关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 设区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
三、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 加大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石油加工、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重点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力度,推广节能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技术,重点围绕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领域,滚动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示范工程。 | 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福州电监办 |
合理布局电源点,改善电网结构,减少输电损耗;加强电力生产环节的节能控制和管理,提高电力生产运行可靠性及经济性,降低能耗和线损率。 | 省发展改革委、福州电监 办 |
组织推进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工作,把企业能源审计工作完成情况纳入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考核内容。建立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指导重点企业做好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并对企业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 省经贸委、省统计局 |
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能耗监管,对能耗异常上升的企业要予以通报并责成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 省经贸委、省统计局、福州电监办 |
制定年度节能监测计划,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对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节能监测,组织开展能效水平对标和节能诊断活动。 | 省经贸委、各级节能中心 |
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基础工作。督促企业按照规定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帐,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仪表。 | 省经贸委、省统计局、省质监局 |
抓好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标准的实施,组织编制建筑节能及其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技术标准或标准设计图集,指导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开展建筑节能技术措施研究,建立和完善我省建筑节能技术体系,编制发布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推广、限制和淘汰使用目录,加大节能材料和设备的推广应用力度。 | 省建设厅 |
强化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建筑节能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各级建设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按照经节能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施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监督报告,各级建设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 省建设厅 |
组织开展太阳能、地热能、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工程示范。到2010年建立建筑节能示范工程20个,其中住宅小区3~5个,每个设区市建立若干个市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抓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试点建设,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 | 省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扶持发展一批上档次、上水平、技术含量高的新型墙材产品和企业。制定“禁实”检查验收标准,对各“禁实”城市开展全面检查。 | 省经贸委、省建设厅 |
推进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工作,推广运载量大、符合节能要求、达到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的大型客运车辆、多轴重型货车、专用货车和集装箱车。 | 省交通厅 |
优化道路运输结构,鼓励运输企业重组、收购、兼并和联合,推进规模化、集约化、网络化经营。加强推广营运车辆卫星安全服务系统,积极引导出租车安装和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不断拓展电召服务范围,切实降低空载率。 | 省交通厅 |
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妥善安排各类交通方式之间的衔接,研究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财政经济补偿政策。 | 省建设厅、省 交通厅 |
积极引导商贸企业推广使用高效照明产品,对现有商用建筑的保温、隔热、通风、空调系统等进行系统的节能改造,推广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鼓励大型商业企业和连锁经营公司对各类节能节电商品设置节能商品标识,引导消费者购买能效标识2级以上或有节能认证标志的家用电器。整合物流资源,合理安排货物流向,提高车辆实载率,降低商贸企业物流成本和运输油耗。 | 省经贸委 |
以10000平方米以上大型零售商业设施和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宾馆酒店用能设施为重点,逐步建立水、电、气等单项能耗指标和“吨标准煤/万元营业额”、“吨标准煤/万平方米”等综合能耗指标相结合的商贸企业能耗评价指标。 | 省经贸委 |
继续发展农村沼气,积极稳妥发展联户沼气、养殖小区沼气和利用大中型沼气工程集中供气项目,因地制宜推广“猪—沼—果”等能源生态模式,促进循环农业发展。 | 省农业厅 |
加强农业、渔业机械和农产品、水产品加工设备方面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强化农业机械设备的能耗检测,推广应用复式联合作业农业机械,提高作业质量,减少作业环节和次数,降低农业机械单位能耗,并大力推进渔业及水产品加工节能工作。 | 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局 |
制定“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能源消费计量和统计制度,督促各公共机构开展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工作,建立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制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节能规定,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加快淘汰高油耗、排放超标车辆。加强公共机构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稳步推进公务车服务社会化改革。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
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和维护。加强对用电设备的使用管理,推进用电设备的节电改造。加大LED照明、太阳能等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 |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信息产业厅 |
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 加强节能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应用研究,重点围绕洁净能源技术、替代能源技术、节油节电技术、绿色照明技术、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等方面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科技项目。 | 省 科 技 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
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 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
研究和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信息化改造,以信息化手段减少生产、流通等环节的能源消耗。开展企业能源计量管理信息化、能源消耗监控信息化、用电实时在线监测管理试点。 | 省信息产业厅、省质监局、福州电监办、省经贸委 |
做好节能招商引资,借助“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等各种项目推介平台,加大节能产业招商力度,大规模寻找、选择、推介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 |
加强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培育咨询、设计、评估、诊断、培训等节能专业服务机构和节能服务市场,发挥社会节能专业服务机构的技术、人才、信息、融资等优势,开展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形式的节能服务,推进企业节能技术进步。 | 省经贸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
五、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 认真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推动全省循环经济工作由试点向全面推进,逐步建立健全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管理制度。 | 省经贸委牵头,有关部门 配合 |
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动循环经济城市、产业基地、产业园区、产业链、企业建设,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 | 省经贸委 |
大力推进石化、电力、造纸、印染、啤酒、钢铁、建材等行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引导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依法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及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强制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 | 省经贸委、省环保局 |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工作,重点加大粉煤灰、石粉、煤矸石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的“三废”综合利用;加大对矿产开采加工的尾矿利用、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农业水产废弃物的利用;加快建设废品回收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加大对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旧轮胎、废旧木料、废旧电子产品的再生利用。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 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
加强农村散装水泥网点、散装水泥物流体系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站建设。对原公布的禁止现场搅拌城市进行检查,研究扩大禁止现场搅拌城市范围。抓好预拌砂浆试点,总结经验,全面推广。 | 省经贸委、省建设厅 |
六、完善节能政策措施 | 加大对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投入力度,支持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商贸、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示范工程、公共平台、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驻闽部队用能设施的节能技术改造。继续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政策,继续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推动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认真落实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建立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加强政银企合作,实施节能、环保发电调度。 | 省节能办会同相关部门 |
七、加强节能基础和能力建设 | 研究制定适合我省实际的节能地方性法规和配套规章,组织制定节能地方标准,加强节能执法监察工作和节能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 省经贸委、省政府法制办、省质监局及各相关部门 |
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督促企业按照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积极推进和指导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发挥我省已建议的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作用,建立我省节能减排和重点项目急需的大容量、大流量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立全省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制度。 | 省质监局、省经贸委、省统计局 |
加快节能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编制省节能地方标准年度制定计划,建设节能标准数据平台,收集国家已颁布实施的重点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并组织宣贯,制订符合我省产业特色的节能地方标准,建立完善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贸业等领域的节能标准。 | 省质监局、省经贸委 |
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加强全省锅炉制造单位、工业企业在用燃煤锅炉和其它高耗能特种设备及其效能状况摸底分析,按国家标准开展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改造示范工程100项,推动工业锅炉、窑炉实施节能改造,提高热效率,有效实现工业节能降耗。组织有关技术机构实施工业锅炉水处理达标活动,实现减垢节能。 | 省质监局、省经贸委 |
组织开展单位GDP能耗统计与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社会能源统计调查体系,落实能源统计公报制度,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推进企业联网直报制度。明确能源统计职能,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配强能源统计人员。 | 省统计局,省编办 |
建立和完善节能监察和节能服务中心体系建设,进一步充实人员,配备完善节能检测设备,提高节能执法和服务能力。组织开展节能监测,实施节能诊断,分析发现节能潜力,为企业提供提高能效管理和设备优化改进方案的咨询服务。 | 省经贸委 |
各级建设、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要明确承担节能管理职能的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省建设厅、交通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编办 |
八、加强节能宣传教育 | 以节油节电为重点,积极倡导节约型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按照政府推动、企业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工作机制,进一步动员企业、学校、军营、公共机构、社区等开展全民节能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节能氛围。 广泛深入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制订全民节能宣传方案,将节能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全国节能宣传周”等开展系列和专题宣传活动。加强日常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有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新闻媒体要制订具体的宣传报道方案,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增加报道频次,强化深度报道。普及节能知识,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能源现象,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 | 省节能办牵头,相关部门 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