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冀政〔2009〕9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紧迫感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省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就业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和促进就业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全力以赴抓紧抓好。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推进就业工作。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加大资金投入作为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分解,逐月调度,加强考核、检查和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大对政策法规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社会环境。
二、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
(一)认真落实鼓励稳定就业岗位的政策。2009年,通过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发放三项补贴、企业和工会或职工共同协商渡过难关的方案和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等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和就业岗位。落实培训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开展在岗、待岗培训,减少裁员人数。各地要认真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方案,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确保各项帮扶政策落实到位。
(二)规范企业裁员。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积极防范和严肃查处少数企业主欠薪、拖欠社会保险费后转移资金、关厂逃匿等行为,妥善处理因此类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的监测和统计,及时分析研判就业形势,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应对可能出现较大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建立行政区域内企业用工变化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部门要采取全面普查、抽样调查、定时定点监控和统计报表等方式,认真做好就业与失业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切实保障就业专项资金的落实。各级政府要抓紧制订全年就业专项资金筹集使用计划,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力度,不得预留资金缺口,确保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地方财政按规定比例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后仍有缺口的,要及时追加,确有困难的,可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支付的前提下,将部分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并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具体并入数额,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二)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三)继续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将就地转移创业农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范围。各地要不断加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筹集力度,扩大贷款规模,以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2009年,省政府安排1亿元补充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及贴息,各设区市要将补助资金及时下拨,帮助指导各县(市)尽快启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所有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2009年6月底前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没有担保机构的县(市),可将担保基金直接存入经办银行,财政部门与银行签订协议,由经办银行按规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各地要探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与社会贷款担保公司共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机制,发挥社会贷款担保公司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建立社保基金开户存款与金融机构承担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任务挂钩机制。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四)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岗位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进城求职农民工达到规定比例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2009年,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新增就业补助。
(五)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
(一)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强考核和督查。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继续抓好“三支一扶”等项目的实施,畅通高校毕业生面向企业、面向基层就业的渠道,鼓励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将就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并从社会各界选聘既熟悉学生工作又了解就业市场的专业人员共同做好就业指导工作。
(三)加大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力度。认定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企业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鼓励其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助,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并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除按现行政策支付外,其余部分从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支付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确定。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6个月以上的,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的,可享受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合伙经营的,可相应提高贷款额度;对经营好、信誉高的,可给予二次贷款。
(五)做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从第二年开始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每月给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90%的失业补助,期限最长6个月。
(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纳入当地登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开展有针对性的网络招聘、专场招聘和组织用人单位进校园等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多渠道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培训和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给予就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
(一)大力开展对农民工的就业服务。劳务输入地要将已在用工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范围,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务输出地要及时掌握农民工返乡动态,建立基础台账,加强输入地和输出地的劳务协作,实行“点对点”对接,按规定给予劳务输出补贴。
(二)实施农民工特别培训计划。结合当地实际,分类开展定向培训、岗前培训、转岗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提升农民工技能水平。对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加强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后续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帮助其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农民工参加各类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给予就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倒闭企业、裁员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把解决拖欠工资作为维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切实抓好。
六、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一)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进行摸底调查,建档立册,落实责任,实行一对一帮扶,提供即时服务、承诺服务,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二)切实把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认真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和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及时兑现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七、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
(一)加强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队伍建设。要加强街道(乡镇)、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从实际出发,充实稳定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队伍,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就业政策培训,建立工作考核制度,进一步做好就业政策宣传、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和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相关工作。
(二)强化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整合各地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建立全省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纳入就业管理服务网络。加快推进信息网络建设,统一管理软件,把就业服务网络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高校和用人单位,加强动态管理,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
(三)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的不法活动。
200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