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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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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9〕75 号
【发布日期】 2009-04-30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9〕75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推动我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连续多年实施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稳定的发展。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于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对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效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前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把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作为全面推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有效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具体行动,坚决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努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二、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海洋与渔业、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各市、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海洋与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完善部门间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建立起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检验检测资源等的整合、共享。
  我省继续发挥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作用。各级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在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协调指导下开展工作。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海洋与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做好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进出口、流通、消费等环节的监管等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管理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职权法定、权责明确、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食品安全工作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于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生产经营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标准
  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或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修订、废止其中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内容,相应制定或完善相关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设立、完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开展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企业大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对国家尚未出台的部分食品安全标准,省有关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加强标准的基础性研究和风险评估,确保标准科学合理,符合我省实际。
  四、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人、财、物的投入,进一步改善执法机构装备和执法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监管人员思想作风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着重树立确保广大消费者健康安全的责任意识,建设一支能够熟练了解、掌握、运用法律法规和食品监管专业知识,能够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依法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的征信、评价、披露、服务、奖惩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管理系统,推进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和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和奖励机制,对受理的举报投诉要快速反应,及时查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对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认真抓好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地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全面、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和确立的各项制度,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创新宣传教育方式,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形成全社会注重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农业、海洋与渔业、卫生、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督促和指导工作,定期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学习,增强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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