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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建设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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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山东省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9〕30号
【发布日期】 2009-04-30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建设用地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
鲁政办发〔2009〕3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重大战略部署,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用地服务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点供。点供项目具备的条件是:扩大内需切块下达地方新增配套投资项目;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属单独选址的,按单独选址项目计划安排);纳入省保障性住房计划的项目;济南、淄博、烟台、潍坊、威海市范围投资0.5亿美元或4亿人民币以上的新上项目,其他市范围投资0.3亿美元或2亿人民币以上的新上项目,省政府重点支持的30个经济欠发达县投资0.1亿美元或1亿人民币以上的新上项目。具体实施细则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对原来分别进行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论证、占用基本农田论证、压矿审核、地质灾害评估,一并调整到建设用地预审一个环节办理、一个文件认定。对于非地质灾害易发区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对于无矿业权设置、无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区域不进行压矿调查。对于城市分批次用地,不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地质灾害评估备案和压矿调查。
  三、简化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和内容。合并土地审批相关事项。上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农转用、征收土地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用地,凡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规划调整方案随同建设用地报件一并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
  减少建设用地报件内容。对上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报件内容,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办理。对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件内容,由现行的20项减少到10项;城市批次用地报件内容,由现行的10项减少到6项。
  缩短建设用地审批时限。凡涉及省政府审批权限内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省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办理。省审批建设用地时限由现行的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各市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要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缩短报件运转周期。
  四、适当扩大重点项目先行用地的范围。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可以申请先行用地。其中列入新增4万亿元中央投资计划的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也可以申请先行用地;地方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确实需要先行用地的,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批准。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在半年内完成用地报批。
  五、建立重点建设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建立建设用地服务机制,对国家、省重点项目做好前期服务和协调工作,跟踪解决项目用地中的有关问题,保障重点项目的依法、及时、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
  六、加强供地管理和批后监管。要认真做好农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环节的衔接,缩短土地储备周期,减少批而未供土地的数量和比例;及时发布有关供地信息,规范供地程序,提高供地效率;加强批后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闲置土地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七、坚持依法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各类建设用地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做到依法用地;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严格控制项目用地规模,优先利用未利用地,盘活闲置、空闲等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对现有低效用地进行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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