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置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为了推动重点工作的开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若干市级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即领导小组、指挥部、委员会等,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构)。这些议事协调机构,对于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推动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同类工作发文成立若干个类似机构;二是某项阶段性工作发文成立多个机构;三是成立机构没有明确撤销时限;四是机构设置缺乏规范等。为了进一步规范议事协调机构成立、撤并、更名、调整等有关工作,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津党办发〔2009〕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
(一)凡工作可由现有机构承担或协调解决的,不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也要尽量减少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一般不单设临时性的办事机构。
(二)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与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关联不大的部门原则上不列为成员单位。涉及机构撤并、调整的,合并、调整后的成员单位数量原则上也不能超过10个。
(三)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含主任、总指挥、指挥、主任委员等,下同)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他成员原则上由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他成员原则上由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任非领导职务和处级以下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列为议事协调机构成员。
二、议事协调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无需申请人员编制、且工作周期在二年以内(含二年)的议事协调机构,应由承担该机构工作任务的市主要部门在书面征得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议事协调机构,报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行文通知;设立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议事协调机构,报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行文通知;设立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议事协调机构,报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由该机构行文通知,并向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议事协调机构撤并、更名及调整,由该机构办公室事先征得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议事协调机构撤并、更名的事项,报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行文通知。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议事协调机构,涉及组长调整的报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行文通知;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担任组长的议事协调机构,涉及组长调整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行文通知;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议事协调机构,涉及组长调整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由该机构行文通知,并向市政府办公厅备案。涉及议事协调机构成员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该机构办公室报组长同意后,由该该机构行文通知,并向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三)凡不按上述审批程序成立、撤并、更名、调整的议事协调机构,一律不予承认,市财政部门不予核拨工作经费,市公安部门不予刻制印章。
三、公文报送的要求
(一)申请成立、撤并、更名、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公文,必须由报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中要充分说明成立、撤并、更名、调整的缘由,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报文前必须书面征求成员单位的意见,报文时要将各单位的书面意见和代拟发文稿一并附上。
(二)申请成立议事协调机构的公文,除上述基本要求外,还要明确该机构的职责、内设部门及其负责人。如有相关领导的批示和其他背景材料,报文时一并附上。
(三)报文单位要认真核对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所在单位的确认函,组成人员有行政职务的一律标注行政职务(正式任命的职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严格控制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涉及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的成立、撤并、更名、调整,可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关规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