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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2009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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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天津市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80号
【发布日期】 2009-05-27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2009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80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农委拟定的《天津市2009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2009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09〕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9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9〕15号)的要求,为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加强我市2009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休渔管理机制
  我市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以渔业主管部门为主体、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机制。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沿海各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市渔业主管部门与沿海各区渔业主管部门签订2009年伏季休渔管理责任状,按照所辖海域和管理的职责范围,层层落实责任制。公安、边防、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搞好我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成立天津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负责督促落实海洋伏季休渔管理措施,协调解决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沿海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伏季休渔管理组织,具体组织协调本地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2009年,农业部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了调整,就休渔海域、休渔时间和休渔作业类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渤海海域休渔作业类型增多,休渔时间增加半个月,管理环节增多。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以5月渔业法律宣传月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将调整后的休渔时间和新增加的休渔作业类型作为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各种新闻媒体及宣传车、黑板报、标语、传单、文娱节目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伏季休渔的有关规定和重要意义,使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支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渔业行政执法人员深入到渔区、渔港、渔船和渔民家中,送法上门进行宣传教育,把遵守伏季休渔管理制度变为广大渔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管理内容和方式
  渤海伏季休渔时间为2009年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除单层刺网和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采取陆地监督管理和海上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涉及的处罚原则和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陆地监督管理。
  1.所有休渔渔船要停港休渔,渔具在伏季休渔期间要捆扎、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具备条件的渔船,要实行船网分离,集中存放。所有休渔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不得加载冰、油等渔需物资,不得自行变更为非休渔作业类型。
  2.严格掌握渔船动态和安全。沿海各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地区实行休渔和不实行休渔的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及外省市渔船分别登记造册,注明船名号、停泊地点或生产海域等,全面掌握渔船信息。2009年5月30 日前,沿海各区应将休渔渔船统计表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渔港监督机构要严把港口关,严格签证制度,随时掌握港内渔船动态,防止休渔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违规出海生产;加强休渔渔船的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4.加强纳水泵站管理。伏季休渔期开始前,开展联合大检查,要求纳水单位设置防护网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减少纳水造成渔业资源的损害。
  5.加强执法检查工作。陆地检查以渔港为主,沿海各区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检查,边防部门配合,领导小组组织巡视组督促检查。
  (二)海上监督检查。
  1.海上执法处理原则。伏季休渔期间不受执法管理区域限制,打破市、区管理界限,适用谁查获、谁处理的原则。
  2.加强海陆联合执法行动。伏季休渔期间将进行三次海陆联合执法检查,由中国渔政12001、12002、12016、12026四艘执法船联合进行检查,海警部队检查艇配合,坚决制止渔船违规出海生产,维护休渔大局。
  3.严格执行《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农业部令第38号)。加强与河北省的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对流布袋网、三重流网、小拖网、笼壶类等各类违规作业渔船的查处。
  4.严厉打击"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严厉打击无船舶证书、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渔船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不齐的渔船。
  四、突出工作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一)整治船名号刷写不规范问题。规范标识船名号对于减少渔船海上违法行为、提高海上渔政执法效率、保障渔船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重点整治船名号刷写不规范问题,检查船名、船籍港名称是否正确,标写的位置、颜色、字型、字体大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于船名号刷写不规范的渔船限期整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开展幼鱼比例检查。根据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农渔发〔1996〕13号),加强对渔船、港口、市场、经营单位的幼鱼比例检查。
  (三)加强异地转岗渔船管理。沿海各区渔业主管部门要了解并掌握转换作业海域、异地挂靠生产船只的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发扬统一协作精神,规范执法行为。2009年为实施调整后的伏季休渔制度开局之年,执法管理任务繁重、难度大。渔政机构要把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与"护渔2009"专项执法行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我市渔业执法三位一体的优势;渔政检查员在执行公务时要规范渔业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齐全,并要严守法纪、秉公执法,恪尽职守、勤政廉洁,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统一协调工作,各级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要密切协作,在伏季休渔执法检查中发挥整体功能作用。
  (二)加强领导,落实管理措施。沿海各区人民政府要早动员、早部署、早准备,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好伏季休渔期间的海陆联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所辖海域、区域发生的较大规模违规事件,要立即将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及时查处和制止违规事件,防止事态蔓延。
  (三)保证执法安全。参加联合检查的渔政船,要密切注意天气、海况变化,遇有灾害性天气应及时择港避风。在检查过程中,因大风浪或遇有抗拒检查的渔船,不要采取强行帮靠措施,以确保渔政检查人员和渔民、渔船的安全。但对违规渔船的违规事实和情况,要进行详细的取证和记录,并据此作出处罚决定。
  (四)加强渔业安全工作,维护渔区社会稳定。沿海各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休渔期间的防火、防盗、防台风工作。渔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安全监管、消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渔民安全培训教育,定期开展渔业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减少重特大灾害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做好渔民政策、渔业安全培训工作。渔业主管部门要利用伏季休渔期,对上岸渔民举办不同形式的学习班、技术培训班,组织渔民学习渔业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风及遇险自救等有关知识。组织引导渔民搞好渔船、渔具的整修。沿海各区人民政府要千方百计拓宽休渔渔民的生产出路和就业渠道,妥善解决伏季休渔期间部分困难渔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六)加强增殖放流工作,促进渔业资源恢复。沿海各区人民政府要及时了解伏季休渔期间渔民生产生活情况,利用伏季休渔的有利时机,积极推进增殖放流工作,充分利用好财政资金并吸纳社会资金,扩大增殖放流规模,强化增殖放流管理,提高增殖放流效果,促进渔业资源的恢复和渔民增产增收。
  (七)接受社会监督。沿海各区渔政机构要向社会公布休渔渔船名单和休渔管理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伏季休渔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举报电话:66312013,66312109(夜间或节假日)。
  伏季休渔期间,沿海各区渔业主管部门每15天将管理情况书面小结一次,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伏季休渔结束后,要对本辖区的伏季休渔管理情况认真总结,并于2009年9月10日前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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