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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庐铜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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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秘〔2009〕127号
【发布日期】 2009-05-27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庐铜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的批复
皖政秘〔2009〕127号

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政府纠风办:
  《关于庐铜高速公路续延收费经营期限的请示》(皖交路〔2009〕186号)悉。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中介机构评估意见,经研究,同意庐铜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为30年,即从2005年1月18日至2035年1月17日。到期停止收费,撤除站点。在收费经营期内,若国家有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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