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6-12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东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为加快我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电网规划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电网规划建设工作,建立电网建设绿色通道,有力保证东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和《转发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电网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东府〔2008〕26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作为我市加快电网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解决我市电网规划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支持电网建设。

(三)电网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管辖范围内输变电工程的变电站站址和高压线路路径的协调落实、征地、拆迁、青苗赔偿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供电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二、电网规划工作要求

(一)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开展我市电网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

(二)供电部门负责提出规划期内电力负荷预测建议,提交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并根据审定的负荷预测结果提出东莞电网网架结构,确定东莞电网专项规划期内变电站和高压线路的数量和规模;负责电网规划专业技术审查。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提供规划期内变电站建设用地,落实变电站站址和高压线路路径的具体位置与坐标,列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严格加以控制,所提供的变电站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若电网建设用地涉及当地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调整工作由当地政府(街道办)负责办理,供电部门配合。

(四)市城建规划局负责协调规划变电站和高压线路与城乡总体规划间的矛盾,负责电网专项规划成果评审、报批工作;将批准后的电网规划成果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批准后的电网规划成果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并确保电网建设用地。

(六)经确认和预留的电网建设规划用地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由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批准。

三、输变电工程核准的前期工作要求

(一)供电部门应在城市总体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在项目开工建设前3年开始开展前期工作,并提前1年将下年度需开展前期工作的电网建设项目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

(二)供电部门在选址选线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过程中提出的站址线路方案,需书面征求涉及镇政府(街道办)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和部门应回复明确的书面意见,若对方案有异议,应在回复中提出修改方案。涉及跨镇(街)的电力线路路径,若镇政府(街道办)之间无法协调,由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协调。供电部门应将确定后的变电站站址及线路路径方案报相关镇政府(街道办)、城建规划及国土资源部门,以便城建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配合镇政府(街道办)及早开展征地、路径确定等工作。

(三)电网建设项目核准所必须的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同意上报核准意见等支持性文件的审查,在供电部门提交办理上述支持性文件所需并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后,市城建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发改等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职责权限内的初审或审批,不得额外附加以其他部门意见作为审批先决条件。

(四)对于可能涉及到的其他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交通、消防、林业、文物、地震等),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点办理要求执行。

四、输变电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办理要求

(一)凡符合我市电网及市政规划的输变电工程用地,城建规划及国土资源部门应优先办理各项规划及用地审批手续。

(二)对当地政府已完成征地和拆迁的输变电工程用地,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年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手续办理。

(三)对于未完成征地(收地)和拆迁的输变电工程用地,由输变电工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在供电部门提出用地要求后30个工作日内落实。对于征地无法落实或拆迁困难的输变电工程用地,由供电局或涉及的镇政府(街道办)书面报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五、输变电工程开工手续办理要求

(一)在供电部门提交立项批复、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批复等资料后,城建规划部门应在1个月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在供电部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市城建规划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建规划部门在施工图审核中要求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的,供电部门应在接到修改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修改后的图纸,市城建规划部门按图纸修改时间顺延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时限。

(三)对由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确认工期紧张的输变电工程,在办理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市城建规划部门可先进行施工图审查,待办理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再补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四)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参照市属重点工程绿色通道办法办理。

六、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及青苗赔偿工作要求

(一)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及青苗赔偿标准参照我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超出我市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范围的全部费用,由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自行解决。

(二)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及青苗赔偿工作过程中按规定缴纳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

(三)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四)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原则上不征地,只对杆、塔基础用地作一次性占地补偿,补偿工作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落实,市城建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助,费用由供电部门负责。

(五)电力线路路径由供电部门提供设计图纸,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以及村委会共同确认,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对于在电力线路走廊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以及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由当地政府负责限期恢复原状。

(六)供电部门提供齐全的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资料后,对不需要实施占地、拆迁、青苗补偿的线路建设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交付用地给供电部门施工;如需要实施补偿的,应尽快完成相关手续,交付用地给供电部门施工。

七、其他工作要求

(一)供电部门每年年初将当年东莞电网建设计划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定后下发有关镇政府(街道办)及市有关部门,以便各镇政府(街道办)和相关部门协助落实计划。供电部门要按照年度建设计划,认真组织施工,在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各项输变电工程的建设。

(二)供电部门每月定期向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镇政府(街道办)提交输变电工程前期工作进度和存在问题的报告,便于各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及时了解工程进度,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解决问题。如存在问题仍不能解决,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电网规划及建设工程协调会议协调解决。

(三)省建设厅或广东电网公司批复的、经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书面同意的输变电工程设计方案并,下达工程概算后,原则上不作修改。如当地政府要求修改输变电工程原有设计方案,须经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及原审查单位同意。对由此引起增加的工程费用,以提出修改方为主要负责原则与供电部门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共识,则提交市电网规划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