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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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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1993-03-15
【实施日期】 1993-03-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法规类别】 其他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本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分别对每个专门委员会整个名单合并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临时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的方式。

      根据大会期间审议法律案、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国家预算的需要,本次会议在三月十六日举行的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先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其他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在本次会议的后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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