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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营造林工程监理员培训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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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造发〔2009〕154号
【发布日期】 2009-06-25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营造林工程监理员培训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造发〔2009〕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国家职业标准》颁布以来,我局高度重视,积极推行营造林工程监理员(以下简称“监理员”)职业资格制度,认真组织开展监理员培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监理员队伍不断壮大,素质明显提高,在营造林工程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监理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建立,顺应了营造林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得到了地方政府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
  当前,国家对营造林工程的投入规模不断加大,对营造林质量要求日益严格。营造林工程建设对监理员的需求十分强烈。加大监理员培训力度,规范监理员的管理,成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营造林工程监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和推进现代林业科学发展的迫切要求。为此,我局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认真总结经验,对今后开展监理员培训与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研究和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监理员培训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监理员资格是我国林业系统首批经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认定的职业资格。在当前形势下,积极推行监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开展监理员培训,完善监理员管理,是满足营造林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条件下营造林质量管理机制市场化的必然举措,是落实中央领导“种一棵、活一棵、成材一棵”重要指示、完善营造林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营造林质量的有效措施,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以及实现国家林业局党组提出的“人才强林”目标的必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高素质营造林质量管理队伍的重要补充。
  二、明确监理员培训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开展监理员培训和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现代林业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形势下的营造林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本着严格、严肃、公开、公平、规范、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营造林工程监理员国家职业标准》,严格培训,依法收费,统一发证,持证上岗,动态管理,争取尽快打造一支符合现代林业建设和市场需求,职业作风严谨、业务素质精湛、技术行为规范的高素质、规范化的监理员队伍,完善我国营造林质量管理体系。
  三、进一步加强监理员培训和管理的基础工作
  按照我国职业资格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和我局行业培训工作的总体安排,结合监理员培训管理工作的实际,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力度,近期集中开展五个方面的工作, 为科学、规范地开展监理员培训和管理工作奠定良好基础。一是组织制定监理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监理员队伍建设纳入我局“人才强林”总体战略部署,科学调查和测算对监理员的总体需求以及区域分布,分年度合理安排落实监理员培训计划,并列入我局行业培训年度计划。二是组织编制培训教材。根据《营造林工程监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由我局组织编写培训基本教材。教材内容包括监理员职业道德、监理员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营造林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政策、营造林和质量检查技术标准等四个部分。各地可根据当地营造林生产的实际情况编写补充教材,并报我局纳入培训教材体系。三是建立并完善监理员考试题库。我局将根据近年监理员培训的经验和当前国家有关部门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政策法规要求,对监理员考试题库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四是建立监理员培训师资队伍。本着“科目覆盖全面、理论实用兼顾”的原则进一步充实和强化监理员培训师资队伍建设。特别要注意将理论功底强、具有实际操作经验的骨干监理员纳入师资队伍。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要注意发现优秀师资人才并向我局推荐。五是全面推行监理员持证上岗。所有的营造林工程监理员岗位,必须持证上岗。建立监理员动态管理制度,开展监理员的工作绩效考核。
  四、规范监理员培训工作
  监理员的培训是一项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工作,必须认真执行《营造林工程监理员国家职业标准》,面向社会公开,行业内外平等对待。要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能够获得监理员培训的机会,确保具备必要素质的人员能够通过正常渠道取得监理员职业资格证书。
  监理员培训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举办培训班的方式。我局每年举办两期监理员培训班。办班时间初步确定在每年2月和10月,地点根据营造林工程建设的重点布局和对监理员的需求程度确定。此外,我局接受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办班申请,适时增加举办不定期监理员培训班。举办监理员培训班的信息应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开,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
  监理员培训内容和时间,必须严格执行《营造林工程监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确保培训质量。要高度重视培训场地选择和培训的组织工作,确保培训安全。
  培训承办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并向缴费人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开。
  五、统一管理监理员考试鉴定和资格证书发放
  监理员考试鉴定工作由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职业资格管理规定严格组织实施。职业技能考试鉴定要严格依据《营造林工程监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认真审查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加强考务管理,确保鉴定质量。对符合要求并经鉴定合格者,方可发放监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必须坚决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得擅自降低标准要求,随意发放职业资格证书,不得以培训合格证书代替职业资格证书。
  监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由我局统一发放。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加盖国家林业局人事司技能鉴定专用章、国家林业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和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印章。各地不得擅自发放监理员职业资格证书。
  六、建立监理员职业资格的动态管理制度
  监理员必须持证上岗。有关单位在聘用监理员时必须查验其监理员职业资格证件及上岗记录,并向项目法人单位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报监理员姓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基本资料。不得聘用无证或不具备上岗资格人员担任监理员。
  对监理员职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监理员工作档案,开展监理员工作绩效考核。因监理员责任造成造林质量事故的,应予记录。对多次出现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监理员,经我局审查决定,可注销其职业资格证书。对已经取得监理员职业资格的人员,每3年进行一次职业资格复查。复审合格者加盖复查印章。不按规定时间复查的职业资格证书按失效证书处理。期间连续两年没有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暂停上岗资格。被暂停上岗资格的监理员,必须经过再次培训并鉴定合格之后,才能恢复上岗资格。有关细则另行制定。
  七、加强对监理员培训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林业局全面负责监理员的管理工作,具体由造林绿化管理司承担,负责制定监理员管理的政策,协调组织培训和发布信息,公布取得监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名单,检查监督培训班的举办,审查监理员工作绩效并决定证书发放或注销事宜。
  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是监理员培训班的具体组织承办单位,负责落实培训地点和培训教师、组织报名、安排培训及考务、协调发证等工作。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监理员的持证上岗情况,组织开展监理员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我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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