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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的决定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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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29
【实施日期】
2005-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宪法法律
【法规类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的决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5月25日在北京签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
》。
2005年12月29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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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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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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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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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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