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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分期建设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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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环保总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4-19
【实施日期】 2005-04-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分期建设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国家环保总局

       (环函[2005]137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分期建设、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问题的请示》(川环〔2005〕2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了分期建设,并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二00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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