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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进行社会公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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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卫生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5-11
【实施日期】 2005-05-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关于对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进行社会公示的通知

      颁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卫办妇社发〔2005〕9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民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民政局:

      为贯彻国务院“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指示,构筑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提高居民健康素质,2003年以来,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启动了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经一年多的创建,现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5个市辖区和1个县级市通过了所在地的全面评估和国家重点复核,成为候选示范区。为接受社会监督,保证示范区质量,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决定进行社会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范围与原则

      以上45个市辖区和1个县级市均按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进行公示,其中12个市辖区、1个县级市同时按有中医药特色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进行公示,名单见附件1。公示合格的,由卫生部、民政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以下简称:全国示范区);同时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示范区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增授予“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称号(以下简称:中医药示范区)。不合格的,不授予称号。

      二、公示方式与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民政、中医药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联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至少要选择一家省党报和示范区所在城市的党报就本地的候选示范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05年5月18日-5月31日,共10个工作日。公示参考格式见附件2。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将同时在《人民日报》、《健康报》、《中国中医药报》等报纸上进行公示。

      三、对举报的处理方式

      公示过程中,各省领导小组与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同时接受社会举报。对以实名方式举报且证据充分的,各省领导小组要及时派人核查,问题重大的,应将处理建议及时书面报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有关材料主送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涉及创建有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同时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由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四、判定公示合格与不合格的基本标准

      (一)合格标准。

      1、无与创建示范区直接相关问题社会举报的。

      2、虽有举报但为匿名举报且在规定的公示时间内无法查实的。

      3、虽有实名举报,但所举报的问题查无实据的。

      4、举报的问题虽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性质不甚严重的。

      对于属于第3种、第4种情况的,应当由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判定。必要时,可邀请省内有关专家予以协助。

      (二)不合格标准。

      1、举报的问题确实存在,证据确凿、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2、候选示范区当地民众普遍意见很大,不同意该区(市)成为全国示范区的。

      判定为不合格的,需要由当地省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正式成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取得2/3以上成员认同。正式成员至少包括卫生厅(局)主管厅局长,卫生、民政、中医药三部门主管处长,具体人选由当地省领导小组组成单位商定。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各省领导小组要将公示事项提前通知本省候选示范区及所在地的市政府。

      (二)各地要为举报者保守秘密,并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三)各地有关部门对于接到的举报要及时沟通,按职责分工由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仅涉及全国示范区的,由卫生部门调查核实;涉及同时创建两种示范区的,由中医药、卫生两部门共同调查核实。

      (四)各省领导小组要于2005年6月10日前向国家三部门领导小组书面汇报公示情况,包括举报和调查核实情况、处理建议,同时提交公示报纸。有关材料主送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中医药示范区的材料同时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妇社司社区卫生处周巍(010-68792320)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二处严华国(010-65914966)

      附件:1.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公示名单

      2.全国社区卫生服务候选示范区公示参考格式

      

      卫生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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