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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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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5]93号
【发布日期】 2005-05-23
【实施日期】 2005-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行政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复合竹地板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税[2005]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了部分木材产品的出口退税,其中包括海关商品代码的头四位“4409”章节项下的木材、木地板。由于当时竹地板没有单独的商品代码,与木地板一同归入“4409”章节中,使出口竹地板不能取得出口退税。2005年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5年版)》的“4409”章节中增加竹地板商品名称,税则号为“44092011”,将木制地板与竹制地板加以区分。为体现出口退税政策的调节作用,现将多层复合竹地板有关出口退税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税号44092011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濒危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1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0%;

      二、对税号4409201l项下的“一边或面制成连续形状的其他竹地板条、块”(海关商品码为4409201190)的出口退税率核定为13%。

      三、上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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