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食药监市[2005]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药品管理法》、《广告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全面落实国务院今年打击商业欺诈,治理违法广告的工作部署,我局决定在下半年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检查(检查内容见附件),以进一步规范广告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质量,确保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监督管理规定得以贯彻落实。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本文后进行自查,并于今年11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司。在各省自查的基础上,我局将有针对性的进行重点检查。
附件:2005年全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检查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2005年全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审查管理工作检查内容
一、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工作的检查内容
1.是否严格依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进行广告审批。
2.是否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广告办”)发出的《调回复审通知书》,对原审批存在问题的广告进行了重新修改审核。
3.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实际应用情况。
4.是否建立了基层广告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备案、报备和审核工作的检查内容
1.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异地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备案审核工作是否认真细致。
2.是否能够按照规定,在核发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局广告办备案。
3.是否加强了异地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
三、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后检查监督工作的检查内容
1.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交的《药品广告举报移送处理单》是否进行了及时处理。
2.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移交的药品电视广告、报刊药品广告是否进行了及时处理。
3.是否建立了对广告发布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机制。
4.是否依法建立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并按照规定定期印发《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和《医疗器械广告公告》。
5.对其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建议函和其他相关协查函是否进行了处理。
6.对基层广告的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是否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