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5]125号
2005-07-2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含金成份产品出口税收政策,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实行出口免税政策的含金成份产品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8431000、2843300010、2843300090、28439000、3824909030、3824909090、71110000、71123090、71129110、71129120、71129210、71129220、71129920、71129990、71131911、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1、7113199910、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71151000、7115901020、7115901090、71159090等。
二、出口企业出口上述含金产品后,须持出口退(免)税所规定的凭证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企业,第二联交由退税部门)。
三、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及规定凭证进行审核,同时通过审核系统审核相关电子信息。退税部门审核无误后摺冻隹诤鸩访馑爸っ鳌罚郊皇剿牧谝涣舸嫱怂安棵牛诙挥烧魉安棵牛谌挥沙隹谄笠迪蛘魉安棵派瓯馑埃谒牧挥沙隹谄笠盗舸妫⒔诙挥烧魉安棵派蠛税炖砻馑啊?br> 四、出口企业持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三联)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征税部门将出口企业的免税申报同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二联)碰对审核无误后,办理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将免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成本科目。
五、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的出口含金产品,企业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有关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征税与退税环节的衔接,强化责任,建立与完善征税与退税部门沟通协调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要注意含金产品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的含金产品不属于上述海关商品代码,或上述商品代码有不含黄金、铂金成份产品,以及执行免税政策发现的其他问题等,要及时报告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42号)第三条有关黄金首饰退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从2005年5月1日起同时废止。对出口企业在2005年5 月1日前出口的上述产品,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暂不予退(免)税。
附件:1.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
2.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
企业海关代码: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元
序号
出口发票号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代理证明号
核销单号
出口商品代码
出口商品名称
出口商品数量
出口销售额
备注
美元
人民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总计
出口企业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办税员:
经办人:
负责人:
负责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联,由出口企业填报,第一联留存出口企业,第二联由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
附件二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国家税务局, 公司(海关代码为 ,纳税人登记号为 ),出口下列含金产品,经审核同意免征其出口环节增值税,并转出相应进项税额。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元:
序号
出口发票号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代理证明号
核销单号
出口商品代码
出口商品名称
出口商品数量
出口销售额
备注
美元
人民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总计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初审人员:
复核人员:
负责人:
负责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四联,由退税部门填写,第一联留存退税部门,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第三联交由出口企业向征税部门申报,第四联交由出口企业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