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号
各县(市、区)和丽水开发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直各单位:
自2020年2月1日我市强化集中硬隔离和居家硬管控措施以来,至今已过了一个医学隔离期。为贯彻落实“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的要求,现就我市疫情防控有关政策调整事宜通令如下:
一、全市非集中隔离人员和非居家隔离人员(青田流出人员除外)在市内流动,向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流入(出)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申办通行证明(见附件),高铁站、高速公路、国省道、小区(村)等卡口凭通行证明予以放行(电子版具有同等效力),此类人员抵达后无需实行隔离。
二、前期因市域内流动尚在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者(重点管控人员除外),经各地指挥部核准后可予以解除。
三、市外返岗返工人员,继续实行实名制召回。
四、除省际市际卡口外,市域内县际之间卡口逐步打通,乡镇之间卡口一律撤销,小区(村)继续实行原有封闭管理。
其他未及事项仍执行原有政策。本令自2月15日零时起施行。
附件:丽水市防疫期间个人通行证明
签发:
2020年2月14日
附件
丽水市防疫期间个人通行证明
申请人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单位及职务 | ||
出行目的 | 返岗、返工、返居住地 | ||
出行时间 | 往返地点 | 车辆信息(公共方式出行备注时间车次) | 备注 |
本人承诺非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人员,身体无异常症状。若信息不实,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本人保证遵守防疫管控的各项规定,配合并落实各项措施和要求。 承诺人: | |||
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批意见: 此人非集中隔离、居家医学观察人员,符合出行要求,特此证明。 单位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