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浙江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县**街道**号房屋装修补偿及附属物补偿款项2021323元
2、本案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1月10日,**县人民府发布《**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三溪口区块城市更新建设项目房屋的征收决定》,证收范图包括案涉的租赁房屋。经三方中介机构评估,案涉租房装修补价及附属物补价为2024323元,后锯被告提出的要求超出了**县人民政府定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三溪口区块城市更新建设项目房屋的征收决定》,征收方不能答应,案涉租赁房屋未征收,原告未得到租赁的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相应补偿,2019年8月31日原告和被告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和被告口头达成由被告长期承租案涉房至征收止的协议。
2020年11月23日.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要求判令浙江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腾空从张**处承租的**县君子路57号至69号的营业用房,2021年2月20日,**县人民法作出(2020)浙1123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被告**贸易有限公司于本次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位于**街道**号的租赁房屋腾空并交还给原告张**,”浙江**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4月19日,**市中级人民法作出(2021)浙11民终32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持原原判。”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按**县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及制定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三溪口区块城市更新建设项目房屋的征收决定》与征收方签订案涉房屋的征收协议,原告可以获得案涉货房屋修补偿价及附属物补偿价为2024323元,但因被告故意提出超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县三溪口区块城市更新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要求,导致征收方不能答应,案涉租赁房屋未征收,原告来能得到案涉租赁房屋装修补价及附属物补偿价为2024323元,现原、被告房屋租货关系被判决解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涉租房屋装修补偿价及附属物补款。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