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伤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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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 调解“成功”后再起诉

   徐彬在雇佣张明进行室内装修过程中,工人意外受伤,在经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后,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岂料工人张明竟将自己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枞阳县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2015年年初,徐彬雇佣张明进行室内装修,在作业过程中,因脚手架滑轮损坏导致张明摔下受伤,经医院影像诊断中心诊断为“双侧尺桡骨远端骨折”等。张明经住院治疗后出院在家休养。为避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矛盾,2015年10月份,徐彬委托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徐彬一次性补偿张明人民币贰万元整,其中含误工费、二次手术费等费用。

   2015年12月份,张明咨询相关机构后,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张明因外伤致左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属十级伤残。故张明认为自己得到的赔偿对自己是不公平的,便找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再次就此事进行调解。徐彬认为张明受伤住院期间自己已经垫付了3万多元,后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又支付给张明2万元,自己已经进行了合理的赔偿,表示自己不愿再另行赔偿。经调解无效,张明诉至法院,要求徐彬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5万元。

   庭审中,被告认为自己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给付原告的2万元中包含了误工费、二次手术费等费用,其中“等费用”也含有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自己无需再赔偿。原告表示自己是迫于生活困难,且对此事无经验的情况下被动签订协议的,“等费用”不包含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自己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该协议显失公平,所以要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尚在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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