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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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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彬 时间:2016-11-19 00:52 点击量:315 |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某,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邵家桥镇大面山村大面山组。因涉嫌诈骗罪,2016年1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2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方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1日17时许,邓陆平(已判刑)、张连霞(已判刑)伙同被告人代某、石大勇、陈美异(后二人另案处理)驾车来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横岭华兴荔园超市附近,预谋以掉钱捡钱的方式实施诈骗。当日18时许,邓陆平、张连霞、石大勇等人见被害人王某独自一人行经此处,石大勇遂持一沓现金走在王某前面并故意假装将钱掉在地上后离开,邓陆平见状迅速上前捡钱,张连霞则佯装要与王某、邓陆平一同分钱。后石大勇返回并以要检查王某、邓陆平、张连霞有无捡拾其财物为由,骗得王某一张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卡内被取走人民币20000余元)、一张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内被取走人民币21000余元),一枚金戒指(价格无法评估)、一部诺基亚6220CI手机(价格无法评估)及现金150元。得手后,石大勇将骗得的财物交给被告人代某和陈美异,由二人负责取钱,事后代某分的好处费1000元。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代某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代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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