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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肖某,肖某某与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张彬   时间:2016-11-19 00:54   点击量:381
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某甲。原告肖某乙。法定代理人朱某,户籍地址广东省台山市。被告陈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肖某丙,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与被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与被告的家庭婚姻纠纷一案,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二原告肖某甲、肖某乙与二被告存在亲子关系,二原告的亲生父母为二被告;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原告肖某甲、肖某乙与被告肖某丙、陈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肖某丙、陈某是原告肖某甲、肖某乙的亲生父母。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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