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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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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彬 时间:2016-11-19 01:01 点击量:979 |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因本案,于2016年4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6〕1392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3月开始,被告人谭某租住本市罗湖区大望村433号202房,先后多次容留韩某飞等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2016年4月10日,民警接举报后前往检查,当场查获吸毒人员韩某飞等3人,并缴获吸毒工具若干。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谭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有坦白认罪的从轻情节。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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