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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TYPICAL CASE 
借款纠纷,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其他证据不能直接认定借款成立
作者:张晓冲   时间:2018-01-02 14:22   点击量:1051

原告缪雨,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张晓冲,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先更,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缪雨与被告彭先更(以下均称姓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缪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冲到庭参加了诉讼,彭先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缪雨诉称:缪雨与彭先更系朋友关系。

自2013年1月开始,彭先更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陆续向缪雨借款20余万元,期间彭先更曾偿还了18800元,尚有190300元未偿还。

故缪雨诉至法院,要求彭先更偿还190300元借款。

彭先更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缪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方式陆续出借给彭先更209100元。

2014年5月25日,彭先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了188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银行对账单、录音资料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缪雨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彭先更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现缪雨要求彭先更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彭先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彭先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缪雨借款十九万零三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6元,由被告彭先更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甄玉斌

人民陪审员刘凤芝

人民陪审员林克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XX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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