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缪雨,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 委托代理人张晓冲,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先更,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缪雨与被告彭先更(以下均称姓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缪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冲到庭参加了诉讼,彭先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缪雨诉称:缪雨与彭先更系朋友关系。 自2013年1月开始,彭先更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陆续向缪雨借款20余万元,期间彭先更曾偿还了18800元,尚有190300元未偿还。 故缪雨诉至法院,要求彭先更偿还190300元借款。 彭先更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缪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方式陆续出借给彭先更209100元。 2014年5月25日,彭先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了188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银行对账单、录音资料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缪雨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彭先更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现缪雨要求彭先更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彭先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判。 审判长甄玉斌 人民陪审员刘凤芝 人民陪审员林克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XX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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